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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总平面布置
5.3.1 总平面布置应根据工艺流程、生产性质及安全保密的要求,合理划分生产区、试验区、试飞区、生产辅助区、办公区、生活区等功能分区,统筹规划、合理组织生产设施、公用设施、修理设施、运输设施、仓储设施、行政办公及其他设施等系统,正确处理近期和远期的关系,合理预留发展用地。
5.3.2 总平面布置中,厂区通道宽度应根据企业的生产特征、防火安全、交通运输、绿化景观、工程管线及合理预留发展用地等要求,综合各种因素确定。
5.3.3 产生高噪声的生产和试验等厂房及设施,宜集中布置。
5.3.4 计量、精密加工等厂房宜远离振源布置。
5.3.5 锻造、铸造、热处理、电镀等易产生有害物质的厂房应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5.3.6 飞机总装厂房宜与部装厂房相邻布置,总装厂房、喷漆厂房、机库宜靠近试飞区。
5.3.7 为锻造、铸造、热处理、表面处理、试车台等动力负荷较大的厂房服务的动力设施宜位于其负荷中心或靠近主要用户。
5.3.8 供试飞使用的油库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和《民用机场供油工程建设技术规范》MH 5008的有关规定。
5.3.9 供试飞使用的弹药库、火工品建(构)筑物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火炸药生产厂房设计规范》GB 51009和《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危险性建筑设计安全规范》WJ 2470的有关规定。
5.3.10 试飞机场设施应包括试飞跑道、联络道、停机坪、试车坪、罗盘校正场以及通信、导航、气象、航管设施、助航灯光设施、供油设施、靶场及专项试验设施等,各项设施的规模和总平面布置应根据生产纲领和试飞要求合理确定。
5.3.11 罗盘校正场位置应远离高大建筑物和金属构筑物,四周开阔,不应有遮挡。
5.3.12 试飞区域应单独设置安全围界,与厂区其他区域分隔。
5.3.1 企业职工居住和生活问题宜利用社会资源解决。当社会资源无法满足需要设置生活区时,应合理规划厂区与生活区的空间布局并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的要求。
5.3.2 企业内厂区通道宽度可参考表3选用或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确定。
表3 厂区通道宽度参考表
	
5.3.7 各种动力设施宜布置在其负荷中心,或靠近主要用户,主要是为了缩短管线长度,节约能耗。但有时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动力设施不能按上述要求布置,而从全厂总平面布置考虑是合理的,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动力设施的位置,这是局部服从全局的问题,故本条采用“宜”。
5.3.11 作为校正磁罗盘和调整天线装置的场坪,罗盘校正场应避免受周围金属构筑物的磁场影响,同时罗盘校正场四周应开阔,便于能看到远处的目标,根据这些目标校正罗差。
根据现行行业标准《飞机磁罗盘校准的一般要求》HB 6627-1992的规定,“周围200m内不应有高大建筑物以及直流电源线路等任何磁性物体存在”。
根据现行行业标准《军用永备直升机场场道工程基本要求》GJB 3703-1999的规定,“校罗坪位置距各种建筑物应不小于150m,距架空输电线不小于100m,通常设在主跑道的端部,能看到远处显著目标,以便校正罗盘”。
具体设计时,根据试飞机场的军用、民用性质,确定采用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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