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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语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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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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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3.1 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
 - 3.2 照明光源及其附件选择
 - 3.3 照明灯具选择及其安装方式
 - 4 照明数量和质量
 - 4.1 照度
 - 4.2 照度均匀度
 - 4.3 眩光限制
 - 4.4 光源颜色
 - 4.5 光污染的限制
 - 5 照明标准值
 - 5.1 机场
 - 5.2 铁路站场
 - 5.3 港口码头
 - 5.4 造(修)船厂
 - 5.5 石油化工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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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8 建筑工地
 - 5.9 停车场
 - 5.10 供水和污水处理厂
 - 6 照明配电及控制
 - 6.1 照明电压
 - 6.2 照明配电系统
 - 6.3 导体选择
 - 6.4 照明控制
 - 7 照明节能措施
 - 8 照明维护与管理
 - 附录A 眩光值(GR)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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