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4.3 眩光限制
4.3.1 室外作业场地的眩光应采用眩光值(GR)评价,GR值应按本标准附录A计算,各工作场地的GR最大允许值宜符合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
4.3.2 防止或减少眩光可采用下列方法进行:
1 合理的布灯;
2 限制灯具亮度;
3 采用漫反射的表面材料。
条文说明
    4.3.1 室外作业场地的眩光采用眩光值(GR)评价,GR值按附录A计算,此计算方法采用CIE第112号出版物《室外体育和室外场地照明的眩光评价系统》(1994)的公式。
4.3.2 眩光会降低作业面的可见度,往往是有害的,可采取以下的措施防止或减少眩光:
1 从灯具和作业面的布置方面考虑,避免将灯具安装在干扰区内;
2 从灯具亮度方面考虑,应限制灯具表面亮度不宜过高;
3 采用低光泽度的漫反射材料。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说明 返回
顶部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3.1 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
 - 3.2 照明光源及其附件选择
 - 3.3 照明灯具选择及其安装方式
 - 4 照明数量和质量
 - 4.1 照度
 - 4.2 照度均匀度
 - 4.3 眩光限制
 - 4.4 光源颜色
 - 4.5 光污染的限制
 - 5 照明标准值
 - 5.1 机场
 - 5.2 铁路站场
 - 5.3 港口码头
 - 5.4 造(修)船厂
 - 5.5 石油化工工厂
 - 5.6 加油站
 - 5.7 发电厂、变电站、动力及热力工厂
 - 5.8 建筑工地
 - 5.9 停车场
 - 5.10 供水和污水处理厂
 - 6 照明配电及控制
 - 6.1 照明电压
 - 6.2 照明配电系统
 - 6.3 导体选择
 - 6.4 照明控制
 - 7 照明节能措施
 - 8 照明维护与管理
 - 附录A 眩光值(GR)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