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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港口码头
5.3.1 港口码头室外场地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3.1的规定。
	
5.3.2 港口码头装卸作业应充分利用大型机械安装的照明灯具作为局部照明。
5.3.1 根据对国内各类港口的调查,近年许多港口照明设计照度偏高,有的港口仅需开启一半照明就能满足正常生产要求。为适应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和照明需要,本着贯彻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的精神,参照相关国内、国际标准制定本条。由于沿海港口与内河港口作业方式及繁忙程度的差异,其对照明的要求也会有所不同,因此,对作业繁忙的大型沿海集装箱港口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照度标准;对自动化程度高、无人现场值班的区域可适当降低照度标准,对内河小型港口,视作业繁忙程度也可适当降低一级照度标准,以适应国家节能减排政策的要求。
5.3.2 港口码头装卸作业配备的各类大型装卸机械均安装有足够的照明灯具,满足操作区域需要的照度和安全要求,因此,码头、堆场照明设计时不再考虑机械装卸操作需要的局部照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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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3.1 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
 - 3.2 照明光源及其附件选择
 - 3.3 照明灯具选择及其安装方式
 - 4 照明数量和质量
 - 4.1 照度
 - 4.2 照度均匀度
 - 4.3 眩光限制
 - 4.4 光源颜色
 - 4.5 光污染的限制
 - 5 照明标准值
 - 5.1 机场
 - 5.2 铁路站场
 - 5.3 港口码头
 - 5.4 造(修)船厂
 - 5.5 石油化工工厂
 - 5.6 加油站
 - 5.7 发电厂、变电站、动力及热力工厂
 - 5.8 建筑工地
 - 5.9 停车场
 - 5.10 供水和污水处理厂
 - 6 照明配电及控制
 - 6.1 照明电压
 - 6.2 照明配电系统
 - 6.3 导体选择
 - 6.4 照明控制
 - 7 照明节能措施
 - 8 照明维护与管理
 - 附录A 眩光值(GR)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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