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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消防电源
7.6.1 消防设备供电负荷等级应依据改造后的建筑整体功能情况按现行标准确定,电源及供配电系统改造应执行现行标准。
7.6.2 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线线路、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蓄电池组可作为应急电源或备用电源。
7.6.3 因建筑改造新增及变更的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和消防电梯等设备的配电,应执行现行标准。
      
7.6.2 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线线路、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蓄电池组可作为应急电源或备用电源。
7.6.3 因建筑改造新增及变更的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和消防电梯等设备的配电,应执行现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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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3.1 既有建筑改造分类
 - 3.2 通用要求
 - 3.3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安全评估
 - 4 建筑
 - 4.1 总平面、平面布置、防火分区
 - 4.2 安全疏散
 - 4.3 救援设施
 - 4.4 建筑构造
 - 4.5 外墙保温材料
 - 5 给排水
 - 5.1 一般规定
 - 5.2 消防水量和消防水池
 - 5.3 供水设施
 - 5.4 室内消火栓系统
 - 5.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6 暖通
 - 6.1 一般规定
 - 6.2 防烟系统
 - 6.3 排烟系统
 - 7 电气
 - 7.1 一般规定
 - 7.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7.3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 7.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 7.5 消防应急照明系统
 - 7.6 消防电源
 - 7.7 消防相关线缆
 - 附录A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安全评估表
 - 本指南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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