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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推进既有建筑改造的消防设计和审查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 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并且权衡改造的经济性、可行性,不降低结构安全,特编制本指南。
1.0.2 本指南适用于既有公共建筑改造和工业建筑改造为公共建筑的消防设计和审查。本指南不适用于住宅建筑、工业厂房和仓库的改造以及房屋建筑的扩建。
1.0.3 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的修缮改造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结合保护的原则和改造的可行性,通过专题研究和论证的方式提出加强防火措施,设计单位可据此编制消防设计文件,报送消防设计审查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改造。
1.0.4 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消防设计审查需要进行规划确认时,应按照《关于印发<沈阳市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确认工作规则>的通知》(沈建发[2020]88号)执行。
1.0.5 既有建筑改造应执行现行标准,受条件限制执行现行标准确有困难时, 应按本指南要求加强消防安全措施,改造后建筑消防安全不得低于原建设时的标准。
1.0.6 既有建筑改造无法满足现行标准和本指南的要求时,应加强原有建筑消防安全措施,并针对消防设计难点组织专题研究和论证。
1.0.7 既有建筑改造除本指南规定的情况外,其他设计、审查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2 本指南适用于既有公共建筑改造和工业建筑改造为公共建筑的消防设计和审查。本指南不适用于住宅建筑、工业厂房和仓库的改造以及房屋建筑的扩建。
1.0.3 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的修缮改造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结合保护的原则和改造的可行性,通过专题研究和论证的方式提出加强防火措施,设计单位可据此编制消防设计文件,报送消防设计审查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改造。
1.0.4 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消防设计审查需要进行规划确认时,应按照《关于印发<沈阳市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确认工作规则>的通知》(沈建发[2020]88号)执行。
1.0.5 既有建筑改造应执行现行标准,受条件限制执行现行标准确有困难时, 应按本指南要求加强消防安全措施,改造后建筑消防安全不得低于原建设时的标准。
1.0.6 既有建筑改造无法满足现行标准和本指南的要求时,应加强原有建筑消防安全措施,并针对消防设计难点组织专题研究和论证。
1.0.7 既有建筑改造除本指南规定的情况外,其他设计、审查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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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3.1 既有建筑改造分类
 - 3.2 通用要求
 - 3.3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安全评估
 - 4 建筑
 - 4.1 总平面、平面布置、防火分区
 - 4.2 安全疏散
 - 4.3 救援设施
 - 4.4 建筑构造
 - 4.5 外墙保温材料
 - 5 给排水
 - 5.1 一般规定
 - 5.2 消防水量和消防水池
 - 5.3 供水设施
 - 5.4 室内消火栓系统
 - 5.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6 暖通
 - 6.1 一般规定
 - 6.2 防烟系统
 - 6.3 排烟系统
 - 7 电气
 - 7.1 一般规定
 - 7.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7.3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 7.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 7.5 消防应急照明系统
 - 7.6 消防电源
 - 7.7 消防相关线缆
 - 附录A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安全评估表
 - 本指南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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