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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7.1.1 既有建筑改造的电气消防设计应在本指南第3.2节通用要求的指导下进行。
7.1.2 既有建筑改造电气消防设计原则上应执行国家现行规范标准;执行现行标准确有困难的,在满足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可参照表7.1.2执行,并不得降低建成时的消防安全标准。
	
7.1.3建筑整体改造的电气消防设计应执行现行标准。
7.1.4 功能未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改造区域的电气消防设计所用材料应执行现行标准。
7.1.5 功能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改造区域消防联动控制系统、消防应急照明系统执行现行标准确有困难的,可参照表7.1.5及本指南第7.3节、第7.5节的相关条文执行。
	
7.1.6 建筑内部装修电气消防设计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
7.1.7 当改造项目受条件限制,设置有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有困难时,可采用无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1.8 按本指南要求可执行原有标准的既有建筑改造,当原有标准对原建筑物无防火门监控系统、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及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相关要求时,上述系统可不设。
      
7.1.2 既有建筑改造电气消防设计原则上应执行国家现行规范标准;执行现行标准确有困难的,在满足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可参照表7.1.2执行,并不得降低建成时的消防安全标准。

7.1.4 功能未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改造区域的电气消防设计所用材料应执行现行标准。
7.1.5 功能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改造区域消防联动控制系统、消防应急照明系统执行现行标准确有困难的,可参照表7.1.5及本指南第7.3节、第7.5节的相关条文执行。

7.1.7 当改造项目受条件限制,设置有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有困难时,可采用无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1.8 按本指南要求可执行原有标准的既有建筑改造,当原有标准对原建筑物无防火门监控系统、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及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相关要求时,上述系统可不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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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3.1 既有建筑改造分类
 - 3.2 通用要求
 - 3.3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安全评估
 - 4 建筑
 - 4.1 总平面、平面布置、防火分区
 - 4.2 安全疏散
 - 4.3 救援设施
 - 4.4 建筑构造
 - 4.5 外墙保温材料
 - 5 给排水
 - 5.1 一般规定
 - 5.2 消防水量和消防水池
 - 5.3 供水设施
 - 5.4 室内消火栓系统
 - 5.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6 暖通
 - 6.1 一般规定
 - 6.2 防烟系统
 - 6.3 排烟系统
 - 7 电气
 - 7.1 一般规定
 - 7.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7.3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 7.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 7.5 消防应急照明系统
 - 7.6 消防电源
 - 7.7 消防相关线缆
 - 附录A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安全评估表
 - 本指南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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