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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排烟系统
6.3.1 既有建筑改造新增排烟系统应执行现行标准。
6.3.2 改造后的机械排烟系统不宜接入原排烟系统。
6.3.3 根据既有建筑改造情况,排烟系统可如下设置:
1 建筑功能未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当原有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量符合现行标准的的机械排烟量时,排烟系统可执行原有标准;
2 建筑功能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排烟系统应执行现行标准;
3 建筑功能未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排烟系统可执行原有标准;
4 建筑功能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当原有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量符合现行标准的的机械排烟量时,排烟系统可执行原有标准;
5 建筑内部装修的排烟系统可执行原有标准。
      
6.3.2 改造后的机械排烟系统不宜接入原排烟系统。
6.3.3 根据既有建筑改造情况,排烟系统可如下设置:
1 建筑功能未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当原有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量符合现行标准的的机械排烟量时,排烟系统可执行原有标准;
2 建筑功能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排烟系统应执行现行标准;
3 建筑功能未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排烟系统可执行原有标准;
4 建筑功能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当原有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量符合现行标准的的机械排烟量时,排烟系统可执行原有标准;
5 建筑内部装修的排烟系统可执行原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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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3.1 既有建筑改造分类
 - 3.2 通用要求
 - 3.3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安全评估
 - 4 建筑
 - 4.1 总平面、平面布置、防火分区
 - 4.2 安全疏散
 - 4.3 救援设施
 - 4.4 建筑构造
 - 4.5 外墙保温材料
 - 5 给排水
 - 5.1 一般规定
 - 5.2 消防水量和消防水池
 - 5.3 供水设施
 - 5.4 室内消火栓系统
 - 5.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6 暖通
 - 6.1 一般规定
 - 6.2 防烟系统
 - 6.3 排烟系统
 - 7 电气
 - 7.1 一般规定
 - 7.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7.3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 7.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 7.5 消防应急照明系统
 - 7.6 消防电源
 - 7.7 消防相关线缆
 - 附录A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安全评估表
 - 本指南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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