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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 既有建筑
已建成,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的建筑。
2.0.2 建筑整体改造
既有建筑整体产生主要承重结构、建筑功能、防火分区等变更的改造工程。地上部分全部改造的工程即应视为建筑整体改造。
2.0.3 建筑局部改造
既有建筑部分楼层或部分楼层局部产生主要承重结构、建筑功能、防火分区、防烟分区等变更的改造工程。
2.0.4 建筑内部装修
不改变原设计的建筑面积、使用功能,不改动主要承重结构,不改变防火分区、疏散楼梯的位置和宽度等,消防设施的调整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为满足功能需求, 对建筑内部空间所进行的修饰、保护及固定设施安装等活动。
2.0.5 现行标准
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和标准的统称。
2.0.6 原有标准
既有建筑设计时所依据的国家、行业及地方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和标准,或既有建筑最后一次改造时设计文件所依据的国家、行业及地方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和标准。
      
已建成,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的建筑。
2.0.2 建筑整体改造
既有建筑整体产生主要承重结构、建筑功能、防火分区等变更的改造工程。地上部分全部改造的工程即应视为建筑整体改造。
2.0.3 建筑局部改造
既有建筑部分楼层或部分楼层局部产生主要承重结构、建筑功能、防火分区、防烟分区等变更的改造工程。
2.0.4 建筑内部装修
不改变原设计的建筑面积、使用功能,不改动主要承重结构,不改变防火分区、疏散楼梯的位置和宽度等,消防设施的调整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为满足功能需求, 对建筑内部空间所进行的修饰、保护及固定设施安装等活动。
2.0.5 现行标准
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和标准的统称。
2.0.6 原有标准
既有建筑设计时所依据的国家、行业及地方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和标准,或既有建筑最后一次改造时设计文件所依据的国家、行业及地方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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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3.1 既有建筑改造分类
 - 3.2 通用要求
 - 3.3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安全评估
 - 4 建筑
 - 4.1 总平面、平面布置、防火分区
 - 4.2 安全疏散
 - 4.3 救援设施
 - 4.4 建筑构造
 - 4.5 外墙保温材料
 - 5 给排水
 - 5.1 一般规定
 - 5.2 消防水量和消防水池
 - 5.3 供水设施
 - 5.4 室内消火栓系统
 - 5.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6 暖通
 - 6.1 一般规定
 - 6.2 防烟系统
 - 6.3 排烟系统
 - 7 电气
 - 7.1 一般规定
 - 7.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7.3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 7.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 7.5 消防应急照明系统
 - 7.6 消防电源
 - 7.7 消防相关线缆
 - 附录A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安全评估表
 - 本指南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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