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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热水制备设施
	10.2.1 换热器容量应根据生产、采暖通风和生活热负荷确定;采用2台及以上换热器时,当其中1台停止运行,其余换热器容量宜满足60%~75%总计算热负荷的需要。
	10.2.2 换热器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检修和抽出换热排管场地;
	    2 与换热器连接的阀门应便于操作和拆卸;
	    3 换热器间高度应满足设备安装、运行和检修时起吊搬运要求;
	    4 通道的宽度不宜小于0.7m。
	10.2.3 全自动组合式换热机组选择时,应结合热力网系统情况,对机组的换热量、热力网系统的水力工况、循环水泵和补给水泵的流量、扬程进行校核计算。
条文说明
    
	10.2.1 为了降低投资,换热器可不设置备用。为了保障供热的可靠性,可采用几台换热器并联的办法,当其中1台故障时,其余换热器的换热量能满足60%~75%总计算负荷的需要,严寒地区取上限。
	10.2.2 管壳式换热器检修时需抽出管束,另外换热器本体连接的管道阀门多、设备笨重,所以换热间要有一定的检修场地、建筑高度以及具备吊装条件等,以保证维修的需要。
	10.2.3 全自动组合式换热机组是一种集热交换、热水循环、补给水泵、系统定压和自动控制于一体的换热装置,可根据用户的要求进行多种组合,可缩短设计和施工周期,节约投资。但在选用全自动组合式换热机组时,要结合用户热力网的具体情况,对换热机组的换热量、热力网系统的水力工况、循环水泵和补水泵的特性进行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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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1 位置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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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3 锅炉间、辅助间和生活间的布置
 - 4.4 工艺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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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1 燃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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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1 燃油设施
 - 6.2 燃油的贮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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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 锅炉烟风系统
 - 9 锅炉给水设备和水处理
 - 9.1 锅炉给水设备
 - 9.2 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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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 热水锅炉及附属设施
 - 10.2 热水制备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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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1 监测
 - 11.2 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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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1 化验
 - 12.2 检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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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1 保温
 - 14.2 防腐蚀
 - 15 土建、电气、供暖通风和给水排水
 - 15.1 土建
 - 15.2 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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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3 废水治理
 - 16.4 固体废弃物治理
 - 16.5 绿化
 - 17 消防
 - 18 室外热力管道
 - 18.1 一般规定
 - 18.2 管道系统
 - 18.3 管道布置和敷设
 - 附录A 室外热力管道、管沟与建筑物、构筑物、 道路、铁路和其他管线之间的净距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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