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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锅炉间、辅助间和生活间的布置
4.3.1 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为1t/h~25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为0.7MW~17.5MW的锅炉房,其辅助间和生活间宜贴邻锅炉间固定端一侧布置;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为35t/h~75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为29MW~174MW的锅炉房,其辅助间和生活间根据具体情况,可贴邻锅炉间布置,或单独布置。
    
	 
      
	4.3.2 锅炉房集中仪表控制室宜布置在便于司炉人员观察和操作的位置;当布置在热力除氧器和给水箱下面及水泵间上面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水和防振措施。
4.3.3 独立布置的水处理系统、热交换系统、运煤系统和油泵房宜分别设置各系统的就地机柜室。
4.3.4 锅炉房宜设置修理间、仪表校验间、化验室等生产辅助间,并宜设置值班室、更衣室、浴室、厕所等生活间;二、三班制的锅炉房可设置休息室或与值班、更衣室合并设置。锅炉房按车间、工段设置时,可设置办公室。
4.3.3 独立布置的水处理系统、热交换系统、运煤系统和油泵房宜分别设置各系统的就地机柜室。
4.3.4 锅炉房宜设置修理间、仪表校验间、化验室等生产辅助间,并宜设置值班室、更衣室、浴室、厕所等生活间;二、三班制的锅炉房可设置休息室或与值班、更衣室合并设置。锅炉房按车间、工段设置时,可设置办公室。
	4.3.5 化验室应布置在采光较好、噪声和振动影响较小处,并应使取样方便。
4.3.6 锅炉房运煤系统的布置,宜使煤自固定端运入锅炉炉前。
4.3.6 锅炉房运煤系统的布置,宜使煤自固定端运入锅炉炉前。
	4.3.7 锅炉间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但对独立锅炉房的锅炉间,当炉前走道总长度小于12m,且总建筑面积小于200m²时,其出入口可设1个;
2 锅炉间人员出入口应有1个直通室外;
2 锅炉间人员出入口应有1个直通室外;
	    3 锅炉间为多层布置时,其各层的人员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楼层上的人员出入口,应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安全楼梯。
4.3.8 锅炉间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室外开启,锅炉房内的辅助间或生活间直通锅炉间的门应向锅炉间内开启。
4.3.8 锅炉间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室外开启,锅炉房内的辅助间或生活间直通锅炉间的门应向锅炉间内开启。
条文说明
    
	4.3.1 锅炉间、辅助间和生活间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分别单独设置,根据当地自然条件、锅炉间布置及通风采光要求等来确定。
	    对于水处理、水泵间、热力站等设备,可布置在锅炉间炉前底层,亦可布置在辅助楼(间)底层,这要视工艺管道布置是否便捷、噪声和振动等的影响来确定。
	4.3.2 仪表控制室的布置位置通常是根据锅炉房总的蒸发量(热功率)考虑,原则上宜布置在锅炉间运行层上,便于司炉人员观察和操作。同时,为了避免因除氧器漏水或机械设备振动而造成影响,应采取有效的防水和防振措施。
	4.3.3 对独立布置的水处理系统、热交换系统、运煤系统和油泵房,由于系统的仪表和电气表计和控制柜内容比较多,为保证这些设备的使用运行安全,故提出宜分别设置各系统的就地机柜室。
	
		4.3.4 对锅炉房的生产辅助间(修理间、仪表校验间、化验室等)和生活间(值班室、更衣室、浴室、厕所等)的设置问题,要根据国家现行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当地的具体条件,因地制宜地加以设置。
	
		4.3.5 采光、噪声和振动对化验室的分析工作有较大影响,因此,在锅炉房化验室设置时,要考虑上述影响。同时,由于锅炉房的取样、化验工作比较频繁,因此也要考虑其便利。
	
		4.3.6 锅炉房一般都需考虑扩建,运煤系统宜从锅炉房固定端,即设有辅助间的一端接入炉前,以免影响以后锅炉房的扩建。
	
		4.3.7 本条的规定是为保证锅炉房工作人员出入的安全,或当紧急状况时便于工作人员迅速离开现场。
	
		4.3.8 锅炉间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外开启,这是为了方便锅炉房工作人员的出入,同时当锅炉房发生事故时,便于人员疏散;与锅炉间贴邻的工作间或生活间直通锅炉间的门应向锅炉间内开启,这是当锅炉房发生事故时,使门趋向自动关闭,减少其他房间因锅炉爆炸而带来的损害,这也有利于其他房间的人员方便进入锅炉间抢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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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3 管道布置和敷设
 - 附录A 室外热力管道、管沟与建筑物、构筑物、 道路、铁路和其他管线之间的净距
 - 本标准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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