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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检验规则
	7.1 检验类别与项目
	7.1.1 例行检验
	    正常生产中,每批产品均应进行例行检验。松密度、流动性、斥水性、粒度分布、耐低温性、颜色为例行检验项目。
	7.1.2 确认检验
	    表1中的全部检验项目为确认检验项目。每组产品均应抽样进行主要组分含量、含水率、吸湿率、针入度检验,其余项目也应定期抽样检验以确保产品持续稳定符合本标准要求。
	7.1.3 型式检验
	    表1中的全部检验项目为型式检验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鉴定或老产品转厂生产;
	    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
	    c)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依法提出型式检验要求。
	7.2 取样方法
	7.2.1 型式检验和确认检验样品应从例行检验合格产品中抽样。取样方法应保证取样具有代表性。检验前应将样品充分混合均匀。
	7.2.2 抽样数量应满足检验及备留需要。型式检验应随机抽取不小于试验用量2倍的样品。所取的样品应贮存于洁净、干燥、密封的包装体内。
	7.3 检验结果判定
	    例行检验、确认检验、型式检验结果均应符合第5章规定的技术要求,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判产品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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