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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检验
	12.2.1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施工,基槽开挖后,应进行地基检验。当发现与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不一致,或遇到异常情况时,应结合地质条件,提出处理意见;对加固设计参数取值、施工方案实施影响大时,应进行补充勘察。
	12.2.2 应对新、旧基础结构连接构件进行检验,并提供隐蔽工程检验报告。
	12.2.3 基础补强注浆加固基础,应在基础补强后,对基础钻芯取样进行检验。
	12.2.4 采用锚杆静压桩、坑式静压桩,应进行下列检验:
	    1 桩节的连接质量。
	    2 桩顶标高、桩位偏差等。
	    3 最终压桩力及压入深度。
	12.2.5 采用现浇混凝土施工的树根桩、混凝土灌注桩,应进行下列检验:
	    1 提供经确认的原材料力学性能检验报告,混凝土试件留置数量及制作养护方法、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报告,钢筋笼制作质量检验报告等。
	    2 桩顶标高、桩位偏差等。
	    3 对桩的承载力应进行静载荷试验检验。
	12.2.6 注浆加固施工后,应进行下列检验:
	    1 采用钻孔取样检验,室内试验测定加固土体的抗剪强度、压缩模量等,检验地基土加固土层的均匀性。
	    2 加固后地基土承载力的静载荷试验;有地区经验时,可采用标准贯入试验、静力触探试验,并结合地区经验进行加固后地基土承载力检验。
	12.2.7 复合地基加固施工后,应对地基处理的施工质量进行检验:
	    1 桩顶标高、桩位偏差等。
	    2 增强体的密实度或强度。
	    3 复合地基承载力的静载荷试验,增强体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检验。
	12.2.8 纠倾加固和移位加固施工,应对顶升梁或托换梁的施工质量进行检验。
	12.2.9 托换加固施工,应对托换结构以及连接构造进行检验,并提供隐蔽工程检验报告。
12.2.2 新旧结构构件的连接构造应进行检验,提供隐蔽工程检验报告。
12.2.3 对基础钻芯取样,可采用目测方法检验浆液的扩散半径、浆液对基础裂缝的填充效果;尚应进行抗压强度试验测定注浆后基础的强度。钻芯取样数量,对条形基础宜每隔5m~10m,或每边不少于3个,对独立柱基础,取样数可取1个~2个,取样孔宜布置在两个注浆孔中间的位置。
12.2.7 复合地基加固可在原基础上开孔并对既有建筑基础下地基进行加固,也可用于扩大基础加固中既有建筑基础外的地基加固,或两者联合使用。但在原基础内实施难度较大,目前实际工程不多。对于扩大基础加固施工质量的检验,可根据场地条件按《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的要求确定检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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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 术语
 - 2.2 符号
 - 3 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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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1 一般规定
 - 4.2 地基鉴定
 - 4.3 基础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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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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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3 地基变形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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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1 一般规定
 - 7.2 迫降纠倾
 - 7.3 顶升纠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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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1 一般规定
 - 8.2 设计
 - 8.3 施工
 - 9 托换加固
 - 9.1 一般规定
 - 9.2 设计
 - 9.3 施工
 - 10 事故预防与补救
 - 10.1 一般规定
 - 10.2 地基不均匀变形过大引起事故的补救
 - 10.3 邻近建筑施工引起事故的预防与补救
 - 10.4 深基坑工程引起事故的预防与补救
 - 10.5 地下工程施工引起事故的预防与补救
 - 10.6 地下水位变化过大引起事故的预防与补救
 - 11 加固方法
 - 11.1 一般规定
 - 11.2 基础补强注浆加固
 - 11.3 扩大基础
 - 11.4 锚杆静压桩
 - 11.5 树根桩
 - 11.6 坑式静压桩
 - 11.7 注浆加固
 - 11.8 石灰桩
 - 11.9 其他地基加固方法
 - 12 检验与监测
 - 12.1 一般规定
 - 12.2 检验
 - 12.3 监测
 - 附录A 既有建筑基础下地基土载荷试验要点
 - 附录B 既有建筑地基承载力持载再加荷载荷试验要点
 - 附录C 既有建筑桩基础单桩承载力持载再加荷载荷试验要点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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