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10.2 地基不均匀变形过大引起事故的补救
	10.2.1 对于建造在软土地基上出现损坏的建筑,可采取下列补救措施:
	    1 对于建筑体型复杂或荷载差异较大引起的不均匀沉降,或造成建筑物损坏时,可根据损坏程度采用局部卸载,增加上部结构或基础刚度,加深基础,锚杆静压桩,树根桩加固等补救措施。
	    2 对于局部软弱土层或暗塘、暗沟等引起差异沉降较大,造成建筑物损坏时,可采用锚杆静压桩、树根桩等加固补救措施。
	    3 对于基础承受荷载过大或加荷速率过快,引起较大沉降或不均匀沉降,造成建筑物损坏时,可采用卸除部分荷载、加大基础底面积或加深基础等减小基底附加压力的措施。
	    4 对于大面积地面荷载或大面积填土引起柱基、墙基不均匀沉降,地面大量凹陷,或柱身、墙身断裂时,可采用锚杆静压桩或树根桩等加固。
	    5 对于地质条件复杂或荷载分布不均,引起建筑物倾斜较大时,可按本规范第7章有关规定选用纠倾加固措施。
	10.2.2 对于建造在湿陷性黄土地基上出现损坏的建筑,可采取下列补救措施:
	    1 对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当湿陷性土层较薄,湿陷变形已趋稳定或估计再次浸水湿陷量较小时,可选用上部结构加固措施;当湿陷性土层较厚,湿陷变形较大或估计再次浸水湿陷量较大时,可选用石灰桩、灰土挤密桩、坑式静压桩、锚杆静压桩、树根桩、硅化法或碱液法等进行加固,加固深度宜达到基础压缩层下限。
	    2 对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可选用灰土挤密桩、坑式静压桩、锚杆静压桩、树根桩或灌注桩等进行加固。加固深度宜穿透全部湿陷性土层。
	10.2.3 对于建造在人工填土地基上出现损坏的建筑,可采取下列补救措施:
	    1 对于素填土地基,由于浸水引起较大的不均匀沉降而造成建筑物损坏时,可采用锚杆静压桩、树根桩、灌注桩、坑式静压桩、石灰桩或注浆等进行加固。加固深度应穿透素填土层。
	    2 对于杂填土地基上损坏的建筑,可根据损坏程度,采用加强上部结构或基础刚度,并进行锚杆静压桩、灌注桩、旋喷桩、石灰桩或注浆等加固。
	    3 对于冲填土地基上损坏的建筑,可采用本规范第10.2.1条的规定进行加固。
	10.2.4 对于建造在膨胀土地基上出现损坏的建筑,可采取下列补救措施:
	    1 对建筑物损坏轻微,且膨胀等级为Ⅰ级的膨胀土地基,可采用设置宽散水及在周围种植草皮等保护措施。
	    2 对于建筑物损坏程度中等,且膨胀等级为Ⅰ、Ⅱ级的膨胀土地基,可采用加强结构刚度和设置宽散水等处理措施。
	    3 对于建筑物损坏程度较严重或膨胀等级为Ⅲ级的膨胀土地基,可采用锚杆静压桩、树根桩、坑式静压桩或加深基础等加固方法。桩端应埋置在非膨胀土层中或伸到大气影响深度以下的土层中。
	    4 建造在坡地上的损坏建筑物,除应对地基或基础加固外,尚应在坡地周围采取保湿措施,防止多向失水造成的危害。
	10.2.5 对于建造在土岩组合地基上,因差异沉降造成建筑物损坏,可根据损坏程度,采用局部加深基础、锚杆静压桩、树根桩、坑式静压桩或旋喷桩等加固措施。
	10.2.6 对于建造在局部软弱地基上,因差异沉降过大造成建筑物损坏,可根据损坏程度,采用局部加深基础或桩基加固等措施。
	10.2.7 对于基底下局部基岩出露或存在大块孤石,造成建筑物损坏,可将局部基岩或孤石凿去,铺设褥垫层或采用在土层部位加深基础或桩基加固等。
10.2.2 湿陷性黄土地基的变形特征是在受水浸湿部位出现湿陷变形,一般变形量较大且发展迅速。在考虑选用补救措施时,首先应估计有无再次浸水的可能性,以及场地湿陷类型和等级,选择相应的措施。在确定加固深度时,对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宜达到基础压缩层下限;对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宜穿透全部湿陷性土层。
10.2.3 人工填土地基中最常见的地基事故是发生在以黏性土为填料的素填土地基中。这种地基如堆填时间较短,又未经充分压实,一般比较疏松,承载力较低,压缩性高且不均匀,一旦遇水具有较强湿陷性,造成建筑物因大量沉降和不均匀沉降而开裂损坏,所以在采用各种补救措施时,加固深度均应穿透素填土层。
10.2.4 膨胀土是指土中黏粒成分主要由亲水性矿物组成,同时具有显著的吸水膨胀和失水收缩两种变形特性的黏性土。由于膨胀土的胀缩变形是可逆的,随着季节气候的变化,反复失水吸水,使地基不断产生反复升降变形,而导致建筑物开裂损坏。
目前采用胀缩等级来反映胀缩变形的大小,所以在选用补救措施时,应以建筑物损坏程度和胀缩等级作为主要依据。此外,对于建造在坡地上的损坏建筑,要贯彻“先治坡,后治房”的方针,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
10.2.5 土岩组合地基上损坏的建筑主要是由于土层与基岩压缩性相差悬殊,而造成建筑物在土岩交界部位出现不均匀沉降而引起裂缝或损坏。由于土岩组合地基情况较为复杂,所以首先应详细探明地质情况,选用切合实际的补救措施。
说明 返回
顶部
- 上一节:10.1 一般规定
 - 下一节:10.3 邻近建筑施工引起事故的预防与补救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和符号
 - 2.1 术语
 - 2.2 符号
 - 3 基本规定
 - 4 地基基础鉴定
 - 4.1 一般规定
 - 4.2 地基鉴定
 - 4.3 基础鉴定
 - 5 地基基础计算
 - 5.1 一般规定
 - 5.2 地基承载力计算
 - 5.3 地基变形计算
 - 6 增层改造
 - 6.1 一般规定
 - 6.2 直接增层
 - 6.3 外套结构增层
 - 7 纠倾加固
 - 7.1 一般规定
 - 7.2 迫降纠倾
 - 7.3 顶升纠倾
 - 8 移位加固
 - 8.1 一般规定
 - 8.2 设计
 - 8.3 施工
 - 9 托换加固
 - 9.1 一般规定
 - 9.2 设计
 - 9.3 施工
 - 10 事故预防与补救
 - 10.1 一般规定
 - 10.2 地基不均匀变形过大引起事故的补救
 - 10.3 邻近建筑施工引起事故的预防与补救
 - 10.4 深基坑工程引起事故的预防与补救
 - 10.5 地下工程施工引起事故的预防与补救
 - 10.6 地下水位变化过大引起事故的预防与补救
 - 11 加固方法
 - 11.1 一般规定
 - 11.2 基础补强注浆加固
 - 11.3 扩大基础
 - 11.4 锚杆静压桩
 - 11.5 树根桩
 - 11.6 坑式静压桩
 - 11.7 注浆加固
 - 11.8 石灰桩
 - 11.9 其他地基加固方法
 - 12 检验与监测
 - 12.1 一般规定
 - 12.2 检验
 - 12.3 监测
 - 附录A 既有建筑基础下地基土载荷试验要点
 - 附录B 既有建筑地基承载力持载再加荷载荷试验要点
 - 附录C 既有建筑桩基础单桩承载力持载再加荷载荷试验要点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