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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工程地质复核与勘察
7.2.1 工程地质复核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水库工程地质条件及结论。
2 建筑物工程地质条件及结论。
3 主要临时建筑物工程地质条件及结论。
4 天然建筑材料的储量、质量及开采运输条件。
7.2.2 工程地质复核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析研究初步设计阶段工程地质勘察成果和审查意见。
2 补充收集水库区及附近地区地震资料,进一步分析研究水库区地震活动特征或诱震条件,复核可能发生水库诱发地震库段的发震地段和强度。
3 提出实施台网建设建议,编制水库诱发地震监测台网招标文件。
4 对边坡、地下水等的观(监)测成果做进一步分析。
7.2.3 工程地质勘察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水库及建筑物区尚需研究的工程地质问题。
2 施工组织设计需要研究的工程地质问题。
3 当料场条件发生变化或需要开辟新的料场时,应对天然建筑材料进行复查或补充勘察。
7.2.4 工程地质勘察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察方法和勘察工作量应根据地质问题的复杂程度确定。
2 根据具体情况补充地质测绘、勘探与试验工作。
3 分析和利用各种监测与观测资料。
4 天然建筑材料的复查或补充勘察的方法,应针对具体问题选择。
    
      
1 水库工程地质条件及结论。
2 建筑物工程地质条件及结论。
3 主要临时建筑物工程地质条件及结论。
4 天然建筑材料的储量、质量及开采运输条件。
7.2.2 工程地质复核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析研究初步设计阶段工程地质勘察成果和审查意见。
2 补充收集水库区及附近地区地震资料,进一步分析研究水库区地震活动特征或诱震条件,复核可能发生水库诱发地震库段的发震地段和强度。
3 提出实施台网建设建议,编制水库诱发地震监测台网招标文件。
4 对边坡、地下水等的观(监)测成果做进一步分析。
7.2.3 工程地质勘察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水库及建筑物区尚需研究的工程地质问题。
2 施工组织设计需要研究的工程地质问题。
3 当料场条件发生变化或需要开辟新的料场时,应对天然建筑材料进行复查或补充勘察。
7.2.4 工程地质勘察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察方法和勘察工作量应根据地质问题的复杂程度确定。
2 根据具体情况补充地质测绘、勘探与试验工作。
3 分析和利用各种监测与观测资料。
4 天然建筑材料的复查或补充勘察的方法,应针对具体问题选择。
条文说明
    7.2.2 工程地质复核以内业工作为主,分析初步设计阶段工程地质勘察成果、观(监)测成果,复核工程地质结论,并根据复核情况,确定相应的勘察工作内容。
对水库诱发地震,应在初步设计阶段勘察的基础上,进行第2、3款规定的工作内容。
7.2.3 招标设计阶段工程地质勘察内容,应根据每个工程的具体情况和存在的工程地质问题确定。
本条第2款说明的是因施工组织设计需要,宜对主要临时(辅助)建筑物存在的工程地质问题应进行补充勘察或研究。临时(辅助)建筑物的规模、布置与施工要求密切相关,特别与建设单位的要求有很大关系,但在招标设计阶段只能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布置,在选定的位置进行地质勘察工作,对有关工程地质问题提出初步评价,以满足招标文件编制的需要。详细地质勘察工作可在施工详图设计阶段进行。
近年来工程实际情况表明,天然建筑材料在工程开工后出现问题较多,因此本条第3款对天然建筑材料招标设计阶段的复查或补充勘察工作作了规定。料场需要进行复查或补充勘察的主要原因有:料场条件发生变化需对详查级别的勘察成果进行复查;初步设计报告审批或项目评估要求补充论证;设计方案改变,要求开辟新的料场。
7.2.4 鉴于招标设计阶段的特点,本阶段需要勘察的内容差别很大,因此本条文对勘察方法只作了原则性规定。
勘察方法应针对要查明问题的性质、复杂程度、已有的勘察成果和场地条件等确定。
对水库诱发地震,应在初步设计阶段勘察的基础上,进行第2、3款规定的工作内容。
7.2.3 招标设计阶段工程地质勘察内容,应根据每个工程的具体情况和存在的工程地质问题确定。
本条第2款说明的是因施工组织设计需要,宜对主要临时(辅助)建筑物存在的工程地质问题应进行补充勘察或研究。临时(辅助)建筑物的规模、布置与施工要求密切相关,特别与建设单位的要求有很大关系,但在招标设计阶段只能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布置,在选定的位置进行地质勘察工作,对有关工程地质问题提出初步评价,以满足招标文件编制的需要。详细地质勘察工作可在施工详图设计阶段进行。
近年来工程实际情况表明,天然建筑材料在工程开工后出现问题较多,因此本条第3款对天然建筑材料招标设计阶段的复查或补充勘察工作作了规定。料场需要进行复查或补充勘察的主要原因有:料场条件发生变化需对详查级别的勘察成果进行复查;初步设计报告审批或项目评估要求补充论证;设计方案改变,要求开辟新的料场。
7.2.4 鉴于招标设计阶段的特点,本阶段需要勘察的内容差别很大,因此本条文对勘察方法只作了原则性规定。
勘察方法应针对要查明问题的性质、复杂程度、已有的勘察成果和场地条件等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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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12 河道整治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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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15 勘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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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1 一般规定
 - 9.2 安全评价阶段工程地质勘察
 - 9.3 可行性研究阶段工程地质勘察
 - 9.4 初步设计阶段工程地质勘察
 - 9.5 勘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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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录B 物探方法适用性
 - 附录C 喀斯特渗漏评价
 - 附录D 浸没评价
 - 附录E 岩土物理力学参数取值
 - 附录F 岩土体渗透性分级
 - 附录G 土的渗透变形判别
 - 附录H 岩体风化带划分
 - 附录J 边坡岩体卸荷带划分
 - 附录K 边坡稳定分析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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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录M 河床深厚砂卵砾石层取样与原位测试技术规定
 - 附录N 围岩工程地质分类
 - 附录P 土的液化判别
 - 附录Q 岩爆判别
 - 附录R 特殊土勘察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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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2 黄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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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录S 膨胀土的判别
 - 附录T 黄土湿陷性及湿陷起始压力的判定
 - 附录U 岩体结构分类
 - 附录V 坝基岩体工程地质分类
 - 附录W 外水压力折减系数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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