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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危岩和崩塌
5.3.1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危岩或崩塌时,应进行危岩和崩塌勘察。
5.3.2危岩和崩塌勘察宜在可行性研究或初步勘察阶段进行,应查明产生崩塌的条件及其规模、类型、范围,并对工程建设适宜性进行评价,提出防治方案的建议。
	5.3.3危岩和崩塌地区工程地质测绘的比例尺宜采用1:500~1:1000;崩塌方向主剖面的比例尺宜采用1:200。除应符合本规范第8章的规定外,尚应查明下列内容:
	    1. 地形地貌及崩塌类型、规模、范围,崩塌体的大小和崩落方向;
	    2. 岩体基本质量等级、岩性特征和风化程度;
	    3. 地质构造,岩体结构类型,结构面的产状、组合关系闭合程度、力学属性、延展及贯穿情况;
	    4. 气象(重点是大气降水)、水文、地震和地下水的活动;
	    5. 崩塌前的迹象和崩塌原因;
	    6. 当地防治崩塌的经验。
5.3.4当需判定危岩的稳定性时,宜对张裂缝进行监测。对有较大危害的大型危岩,应结合监测结果,对可能发生崩塌的时间、规模、滚落方向、途径、危害范围等作出预报。
	5.3.5各类危岩和崩塌的岩土工程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规模大,破坏后果很严重,难于治理的,不宜作为工程场地,线路应绕避;
	    2. 规模较大,破坏后果严重的,应对可能产生崩塌的危岩进行加固处理,线路应采取防护措施;
	    3. 规模小,破坏后果不严重的,可作为工程场地,但应对不稳定危岩采取治理措施。
5.3.6危岩和崩塌区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除应遵守本规范第14章的规定外,尚应阐明危岩和崩塌区的范围、类型,作为工程场地的适宜性,并提出防治方案的建议。
	5.3.1、5.3.2 在山区选择场址和考虑总平面布置时,应判定山体的稳定性,查明是否存在危岩和崩塌。实践证明,这些问题如不在选择场址或可行性研究阶段及早发现和解决,会给工程建设造成巨大的损失。因此,本条规定危岩和崩塌勘察应在选择场址或初步勘察阶段进行。
	    危岩和崩塌的涵义有所区别,前者是指岩体被结构面切割,在外力作用下产生松动和塌落,后者是指危岩的塌落过程及其产物。
	5.3.3 危岩和崩塌勘察的主要方法是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着重分析研究形成崩塌的基本条件,这些条件包括:
	    1. 地形条件:斜坡高陡是形成崩塌的必要条件,规模较大的崩塌,一般产生在高度大于30m,坡度大于45°的陡峻斜坡上;而斜坡的外部形状,对崩塌的形成也有一定的影响;一般在上陡下缓的凸坡和凹凸不平的陡坡上易发生崩塌;
	    2. 岩性条件:坚硬岩石具有较大的抗剪强度和抗风化能力,能形成陡峻的斜坡,当岩层节理裂隙发育,岩石破碎时易产生崩塌;软硬岩石互层,由于风化差异,形成锯齿状坡面,当岩层上硬下软时,上陡下缓或上凸下凹的坡面亦易产生崩塌;
	    3. 构造条件:岩层的各种结构面,包括层面、裂隙面、断层面等都是抗剪性较低的、对边坡稳定不利的软弱结构面。当这些不利结构面倾向临空面时,被切割的不稳定岩块易沿结构面发生崩塌;
	    4. 其他条件:如昼夜温差变化、暴雨、地震、不合理的采矿或开挖边坡,都能促使岩体产生崩塌。
	    危岩和崩塌勘察的任务就是要从上述形成崩塌的基本条件着手,分析产生崩塌的可能性及其类型、规模、范围,提出防治方案的建议,预测发展趋势,为评价场地的适宜性提供依据。
	5.3.4 危岩的观测可通过下列步骤实施:
	    1. 对危岩及裂隙进行详细编录;
	    2. 在岩体裂隙主要部位要设置伸缩仪,记录其水平位移量和垂直位移量;
	    3. 绘制时间与水平位移、时间与垂直位移的关系曲线;
	    4. 根据位移随时间的变化曲线,求得移动速度。
	    必要时可在伸缩仪上联接警报器,当位移量达到一定值或位移突然增大时,即可发出警报。
5.3.5 《94规范》有崩塌分类的条文。由于城市和乡村,建筑物与线路,崩塌造成的后果对不同工程很不一致,难以用落石方量作为标准来分类,故本次修订时删去。
5.3.6 危岩和崩塌区的岩土工程评价应在查明形成崩塌的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圈出可能产生崩塌的范围和危险区,评价作为工程场地的适宜性,并提出相应的防治对策和方案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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