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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8.1.1 现浇结构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浇结构质量验收应在拆模后、混凝土表面未作修整和装饰前进行,并应作出记录;
	    2 已经隐蔽的不可直接观察和量测的内容,可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 修整或返工的结构构件或部位应有实施前后的文字及图像记录。
	8.1.2 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缺陷应由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各方根据其对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影响的严重程度按表8.1.2确定。
	表8.1.2 现浇结构外观质量缺陷
	

	8.1.3 装配式结构现浇部分的外观质量、位置偏差、尺寸偏差验收应符合本章要求。
条文说明
    
	8.1.1 本条提出了混凝土现浇结构质量验收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现浇结构外观和尺寸质量验收应在拆模后及时进行。即使混凝土表面存在缺陷,验收前也不应进行修整、装饰或各种方式的覆盖。
	    本条第2款中已经隐蔽的内容,是指与混凝土外观质量、几何尺寸有关而又不可直接观察和量测的部位和项目,如地下室防水混凝土外墙厚度、混凝土施工缝处理等。
	    修整或返工的结构构件或部位,其实施前后的文字及图像记录是指对缺陷情况和缺陷等级的描述、处理方案、实施过程图像记录以及实施后外观的文字和图像记录。
	8.1.2 对现浇结构外观质量的验收,采用检查缺陷,并对缺陷的性质和数量加以限制的方法进行。本条提出了确定现浇结构外观质量严重缺陷、一般缺陷的一般原则。各种缺陷的数量限制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在具体实施中,外观质量缺陷对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等的影响程度,应由监理、施工等各方根据其对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影响的严重程度共同确定。对于具有外观质量要求较高的清水混凝土,考虑到其装饰效果属于主要使用功能,可将其表面外形缺陷、外表缺陷定为严重缺陷。
	8.1.3 本条仅是对后浇部分的要求,预制构件的要求在本规范第9章有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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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1 一般规定
 - 8.2 外观质最
 - 8.3 位置和尺寸偏差
 - 9 装配式结构分项工程
 - 9.1 一般规定
 - 9.2 预制构件
 - 9.3 安装与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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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 结构实体检验
 - 10.2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
 - 附录A 质量验收记录
 - 附录B 受弯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验
 - B.1 检验要求
 - B.2 检验方法
 - 附录C 结构实体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检验
 - 附录D 结构实体混凝土回弹-取芯法强度检验
 - 附录E 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
 - 附录F 结构实体位置与尺寸偏差检验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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