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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构造规定
	16.4.1 混凝土构件的最小厚度hmin不应小于1.5hef,且不应小于100mm。
	16.4.2 承重结构用的锚栓,其公称直径不得小于12mm;按构造要求确定的锚固深度hef不应小于60mm,且不应小于混凝土保护层厚度。
	16.4.3 在抗震设防区的承重结构中采用锚栓时,其埋深应分别符合表16.4.3-1和表16.4.3-2的规定。
		表16.4.3-1 考虑地震作用后扩底锚栓的埋深规定
	
			表16.4.3-2 考虑地震作用胶粘型锚栓的埋深规定
		
	16.4.4 锚栓的最小边距cmin、临界边距ccr,N和群锚最小间距smin、临界间距scr,N应符合表16.4.4的规定。
	
		表16.4.4 锚栓的边距和间距

	16.4.5 锚栓防腐蚀标准应高于被固定物的防腐蚀要求。
条文说明
    
	16.4.1、16.4.2 对混凝土最小厚度hmin的规定,考虑到本规范的锚栓设计仅适用于承重结构,且要求锚栓直径不得小于12mm,故将hmin的取值调整为hmin不应小于60mm。
	16.4.3 本规范推荐的锚栓品种仅有4种,且均属国内外验证性试验确认为有预埋效应的锚栓;其有效锚固深度的基本值又是以6度区~8度区为界限确定的。因此,在进一步限制其设防烈度最高为8度区Ⅰ、Ⅱ、Ⅲ类场地的情况下,本条规定的hef最小值是能够满足抗震构造要求的。
	16.4.4 锚栓的边距和间距,系参照ETAG标准制定的,但不分锚栓品种,统一取smin=1.0hef,有助于保证胶粘型锚栓的安全。
	16.4.5 本条对锚栓的防腐蚀要求仅作出原则性规定。具体设计时,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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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 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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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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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2 钢材及焊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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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1 设计规定
 - 5.2 受弯构件正截面加固计算
 - 5.3 受弯构件斜截面加固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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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5 构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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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2 加固计算
 - 6.3 构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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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5 无粘结钢绞线体外预应力构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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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7 型钢预应力撑杆构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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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3 受弯构件斜截面加固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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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录A 既有建筑物结构荷载标准值的确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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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录C 锚固用快固胶粘结拉伸抗剪强度测定法之一钢套筒法
 - 附录D 锚固型快固结构胶抗震性能检验方法
 - 附录E 既有混凝土结构钢筋阻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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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2 喷涂型钢筋阻锈剂使用规定
 - E.3 阻锈剂使用效果检测与评定
 - 附录F 锚栓连接受力分析方法
 - F.1 锚栓拉力作用值计算
 - F.2 锚栓剪力作用值计算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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