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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辅助房间
3.5.1 医疗救护工程宜设水冲厕所;人员掩蔽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和人防物资库等宜设干厕(便桶);专业队装备掩蔽部、电站机房和人防汽车库等战时可不设厕所;其它配套工程的厕所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对于应设置干厕的防空地下室,当因平时使用需要已设置水冲厕所时,也应根据战时需要确定便桶的位置。干厕的建筑面积可按每个便桶1.00~1.40m2确定。
厕所宜设在排风口附近,并宜单独设置局部排风设施。干厕可在临战时构筑。
3.5.2 每个防护单元的男女厕所应分别设置。厕所宜设前室。
厕所的设置可按下列规定确定:
1 男女比例:二等人员掩蔽所可按1:1,其它防空地下室按具体情况确定;
2 大便器(便桶)设置数量:男每40~50人设一个;女每30~40人设一个;
3 水冲厕所小便器数量与男大便器同,若采用小便槽,按每0.5m长相当于一个小便器计。
3.5.3 中心医院、急救医院应设开水间。其它防空地下室当人员较多,且有条件时可设开水间。
3.5.4 开水间、盥洗室、贮水间等宜相对集中布置在排风口附近。
3.5.5 人员掩蔽工程和除食品加工站以外的配套工程,其清洁区内不宜设置厨房。其它防空地下室当在清洁区内设厨房时,宜按使用无明火加温设备设计。
3.5.6 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以及生产车间、食品站等在进风系统中设有滤毒通风的防空地下室,应在其清洁区内的进风口附近设置防化通信值班室。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所、生产车间和食品站等防空地下室的防化通信值班室的建筑面积可按10~12m2确定;二等人员掩蔽所的防化通信值班室的建筑面积可按8~10m2确定。
3.5.7 每个防护单元宜设一个配电室,配电室也可与防化通信值班室合并设置。
    
      
厕所宜设在排风口附近,并宜单独设置局部排风设施。干厕可在临战时构筑。
3.5.2 每个防护单元的男女厕所应分别设置。厕所宜设前室。
厕所的设置可按下列规定确定:
1 男女比例:二等人员掩蔽所可按1:1,其它防空地下室按具体情况确定;
2 大便器(便桶)设置数量:男每40~50人设一个;女每30~40人设一个;
3 水冲厕所小便器数量与男大便器同,若采用小便槽,按每0.5m长相当于一个小便器计。
3.5.3 中心医院、急救医院应设开水间。其它防空地下室当人员较多,且有条件时可设开水间。
3.5.4 开水间、盥洗室、贮水间等宜相对集中布置在排风口附近。
3.5.5 人员掩蔽工程和除食品加工站以外的配套工程,其清洁区内不宜设置厨房。其它防空地下室当在清洁区内设厨房时,宜按使用无明火加温设备设计。
3.5.6 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以及生产车间、食品站等在进风系统中设有滤毒通风的防空地下室,应在其清洁区内的进风口附近设置防化通信值班室。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所、生产车间和食品站等防空地下室的防化通信值班室的建筑面积可按10~12m2确定;二等人员掩蔽所的防化通信值班室的建筑面积可按8~10m2确定。
3.5.7 每个防护单元宜设一个配电室,配电室也可与防化通信值班室合并设置。
条文说明
    3.5.1 由于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和配套工程的战时用水,一般靠内部贮水(不设内部水源),而且战时一般也没有可靠的电源。按规定内部贮水只考虑饮用水和少量生活用水,不包括厕所用水。因此,本条规定上述两类工程宜设干厕。所以即使因平时使用需要,设置水冲厕所时,也应根据掩蔽人数或战时使用人数留出战时所需干厕(便桶)的位置。同时还应注意到,战时因人员较多,所需的便桶数量较平时的厕所蹲位数一般要多的情况。厕所位置靠近排风系统末端处,有利于厕所污秽气体的排除,以免使其外溢而影响室内空气清洁。一般来说,厕所蹲位多于三个时宜设前室或由盥洗室穿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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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2 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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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3 出入口
 - 3.4 通风口、水电口
 - 3.5 辅助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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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7 防护功能平战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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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录B 常规武器地面爆炸动荷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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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3 构造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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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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