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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场地的规划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的要求。
	5.1.2 场地规划与设计应通过协调场地开发强度和场地资源,满足场地和建筑的绿色目标与可持续运营的要求。
	5.1.3 应提高场地空间的利用效率,并应做到场地内及周边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集约化建设与共享。
	5.1.4 场地规划应考虑室外环境的质量,优化建筑布局并进行场地环境生态补偿。
条文说明
    5.1.2 场地资源包括自然资源、生物资源、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
为实现场地和建筑的可持续运营的要求,需要确定场地的资源条件是否能够满足预定的场地开发强度。场地资源条件对开发强度的影响包括:周边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管沟、地铁等地下工程)对场地地下空间的开发限制;地下水条件对建筑地源热泵技术应用的影响;雨水涵养利用对场地绿化的要求;城市交通条件对建筑容量的限制:动植物生存环境对建筑场地的要求等。
5.1.3 土地的不合理利用导致土地资源的浪费,为了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和集约利用,鼓励提高场地的空间利用效率,可采取适当开发地下空间、充分利用绿地等开放空间滞蓄、渗透和净化雨水等方式提高土地空间利用效率。应积极实现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共享,减少重复建设,降低资源能源消耗。鼓励制定相关激励政策,开放场地内绿地等空间作为城市公共活动空间。在新建区域宜设置市政共同管沟,统一规划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实现区域设施资源共享和可持续开发。
5.1.4 场地规划应考虑建筑布局对建筑室外风、光、热、声、水环境和场地内外动植物等环境因素的影响,考虑建筑周围及建筑与建筑之间的自然环境、人工环境的综合设计布局,考虑场地开发活动对当地生态系统的影响。
生态补偿是指对场地整体生态环境进行改造、恢复和建设,以弥补开发活动引起的不可避免的环境变化影响。室外环境的生态补偿重点是改造、恢复场地自然环境,通过采取植物补偿等措施,改善环境质量,减少自然生态系统对人工干预的依赖,逐步恢复系统自身的调节功能并保持系统的健康稳定,保证人工-自然复合生态系统的良性发展。
为实现场地和建筑的可持续运营的要求,需要确定场地的资源条件是否能够满足预定的场地开发强度。场地资源条件对开发强度的影响包括:周边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管沟、地铁等地下工程)对场地地下空间的开发限制;地下水条件对建筑地源热泵技术应用的影响;雨水涵养利用对场地绿化的要求;城市交通条件对建筑容量的限制:动植物生存环境对建筑场地的要求等。
5.1.3 土地的不合理利用导致土地资源的浪费,为了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和集约利用,鼓励提高场地的空间利用效率,可采取适当开发地下空间、充分利用绿地等开放空间滞蓄、渗透和净化雨水等方式提高土地空间利用效率。应积极实现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共享,减少重复建设,降低资源能源消耗。鼓励制定相关激励政策,开放场地内绿地等空间作为城市公共活动空间。在新建区域宜设置市政共同管沟,统一规划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实现区域设施资源共享和可持续开发。
5.1.4 场地规划应考虑建筑布局对建筑室外风、光、热、声、水环境和场地内外动植物等环境因素的影响,考虑建筑周围及建筑与建筑之间的自然环境、人工环境的综合设计布局,考虑场地开发活动对当地生态系统的影响。
生态补偿是指对场地整体生态环境进行改造、恢复和建设,以弥补开发活动引起的不可避免的环境变化影响。室外环境的生态补偿重点是改造、恢复场地自然环境,通过采取植物补偿等措施,改善环境质量,减少自然生态系统对人工干预的依赖,逐步恢复系统自身的调节功能并保持系统的健康稳定,保证人工-自然复合生态系统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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