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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D 燃气输配系统生产区域用电场所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
D.0.2 燃气输配系统生产区域用电场所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输配系统生产区域所有场所的释放源属第二级释放源。存在第二级释放源的场所可划为2区,少数通风不良的场所可划为1区。其区域的划分宜符合以下典型示例的规定:
1) 露天设置的固定容积储气罐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见图D-1。

图D-1 露天设置的固定容积储气罐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
	        以储罐安全放散阀放散管管口为中心,当管口高度h距地坪大于4.5m时,半径b为3m,顶部距管口a为5m(当管口高度h距地坪小于等于4.5m时,半径b为5m,顶部距管口a为7.5m)以及管口到地坪以上的范围为2区。
	        储罐底部至地坪以上的范围(半径c不小于4.5m)为2区。
	        2) 露天设置的低压储气罐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见图D-2(a)和D-2(b)。
	        干式储气罐内部活塞或橡胶密封膜以上的空间为1区。
	        储气罐外部罐壁外4.5m内,罐顶(以放散管管口计)以上7.5m内的范围为2区。
	
图D-2 露天设置的低压储气罐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
	        3) 低压储气罐进出气管阀门间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见图D-3。
	        阀门间内部的空间为1区。
	        阀门间外壁4.5m内,屋顶(以放散管管口计)7.5m内的范围为2区。
	        4) 通风良好的压缩机室、调压室、计量室等生产用房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见图D-4。
	        建筑物内部及建筑物外壁4.5m内,屋顶(以放散管管口计)以上7.5m内的范围为2区。
	
图D-3 低压储气罐进出气管阀门间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的划分
	
图D-4 通风良好的压缩机室、调压室、计量室等生产用房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
	        5) 露天设置的工艺装置区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的划分见图D-5。
	        工艺装置区边缘外4.5m内,放散管管口(或最高的装置)以上7.5m内范围为2区。
	
图D-5 露天设置的工艺装置区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
	        6) 地下调压室和地下阀室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见图D-6。
	        地下调压室和地下阀室内部的空间为1区。
	
图D-6 地下调压室和地下阀室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
7) 城镇无人值守的燃气调压室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见图D-7。
	
图D-7 城镇无人值守的燃气调压室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
	    调压室内部的空间为1区。调压室建筑物外壁4.5m内,屋顶(以放散管管口计)以上7.5m内的范围为2区。
	    2 下列用电场所可划分为非爆炸危险区域:
	        1) 没有释放源,且不可能有可燃气体侵入的区域;
	        2) 可燃气体可能出现的最高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的10%的区域;
	        3) 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明火的设备的附近区域,如燃气锅炉房等;
	        4) 站内露天设置的地上管道区域。但设阀门处应按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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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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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用气量和燃气质量
 - 3.1 用气量
 - 3.2 燃气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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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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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3 煤的气化制气
 - 4.4 重油低压间歇循环催化裂解制气
 - 4.5 轻油低压间歇循环催化裂解制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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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7 天然气低压间歇循环催化改制制气
 - 4.8 调峰
 - 5 净化
 - 5.1 一般规定
 - 5.2 煤气的冷凝冷却
 - 5.3 煤气排送
 - 5.4 焦油雾的脱除
 - 5.5 硫酸吸收法氨的脱除
 - 5.6 水洗涤法氨的脱除
 - 5.7 煤气最终冷却
 - 5.8 粗苯的吸收
 - 5.9 萘的最终脱除
 - 5.10 湿法脱硫
 - 5.11 常压氧化铁法脱硫
 - 5.12 一氧化碳的变换
 - 5.13 煤气脱水
 - 5.14 放散和液封
 - 6 燃气输配系统
 - 6.1 一般规定
 - 6.2 燃气管道计算流量和水力计算
 - 6.3 压力不大于1.6Mpa的室外燃气管道
 - 6.4 压力大于1.6MPa的室外燃气管道
 - 6.5 门站和储配站
 - 6.6 调压站与调压装置
 - 6.7 钢质燃气管道和储罐的防腐
 - 6.8 监控及数据采集
 - 7 压缩天然气供应【本章已废止】
 - 7.1 一般规定【已废止】
 - 7.2 天然气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已废止】
 - 7.3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已废止】
 - 7.4 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已废止】
 - 7.5 管道及附件【已废止】
 - 7.6 建筑物和生产辅助设施【已废止】
 - 8 液化石油气供应【本章已废止】
 - 8.1 一般规定【已废止】
 - 8.2 液态液化石油气运输【已废止】
 - 8.3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已废止】
 - 8.4 气化站和混气站【已废止】
 - 8.5 瓶组气化站【已废止】
 - 8.6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已废止】
 - 8.7 用户【已废止】
 - 8.8 管道及附件、储罐、容器和检测仪表【已废止】
 - 8.9 建、构筑物的防火、防爆和抗震【已废止】
 - 8.10 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器材【已废止】
 - 8.11 电气【已废止】
 - 8.12 通信和绿化【已废止】
 - 9 液化天然气供应
 - 9.1 一般规定
 - 9.2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
 - 9.3 液化天然气瓶组气化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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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5 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器材
 - 9.6 土建和生产辅助设施
 - 10 燃气的应用
 - 10.1 一般规定
 - 10.2 室内燃气管道
 - 10.3 燃气计量
 - 10.4 居民生活用气
 - 10.5 商业用气
 - 10.6 工业企业生产用气
 - 10.7 燃烧烟气的排除
 - 10.8 燃气的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
 - 附录A 制气车间主要生产场所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等级
 - 附录B 煤气净化车间主要生产场所爆炸及火灾危险区域等级
 - 附录C 燃气管道摩擦阻力计算
 - 附录D 燃气输配系统生产区域用电场所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
 - 附录E 液化石油气站用电场所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
 - 附录F 居民生活用燃具的同时工作系数K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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