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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
	11.4.1 在水轮发电机定子上下端部线圈圆周长度上的设计喷雾强度不应小于10L/(min·m)。
	11.4.2 当油浸式变压器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时,设计喷雾强度应为20L/(min·㎡);保护面积应按扣除底面面积的变压器外表面面积及油枕、冷却器的外表面面积和集油坑的投影面积确定。变压器周围集油坑上应采用水雾保护,设计喷雾强度应为6L/(min·㎡)。
	11.4.3 当大型电缆室、电缆廊道和电缆竖井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时,设计喷雾强度应为13L/(min·㎡),分层敷设的电缆的保护面积应按整体包容的最小规则形体的外表面面积确定。
	11.4.4 当绝缘油和透平油油罐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时,设计喷雾强度应为13L/(min·㎡),油罐的保护面积应为储罐顶部和侧面面积之和。
	11.4.5 油浸式变压器等电器设备,当采用防火水幕系统隔断时,用水量应按水幕的长度和高度确定,单位长度乘以单位高度上的水量不应小于10L/(min·㎡)。
	11.4.6 水喷雾系统的喷头、配管与电气设备带电部件的距离应满足电气安全距离的要求,管路系统应接地,并应与全厂接地网连接。
	11.4.7 水喷雾灭火系统应设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应急操作三种控制方式。当响应时间大于60s时,可采用手动控制和应急操作两种控制方式。
	11.4.8 消防给水管路不应跨越变压器、配电装置等敞开电气设备上方,且不宜妨碍变压器和电气设备的正常运行、维护。
		       本节所指的自动灭火系统包括水喷雾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及泡沫灭火系统等。
		       水喷雾灭火系统适用范围广,可用于扑救固体火灾、闪点高于60℃的液体火灾及电气设备火灾。
		       气体灭火系统包括CO2、三氟甲烷、七氟丙烷、惰性气体等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可用于扑救电气火灾及可熔化的固体火灾等,特别是用于一些比较重要的设备用房,其灭火后火灾残渍少,污染小。气体灭火系统受环境温度和风等因素影响较大,室外电气设备不适合采用。
		       泡沫灭火系统主要用于扑救可燃液体火灾。
		11.4.1 水轮发电机火灾主要是定子线圈端部起火,属于可燃固体火灾。发电机定子线圈的径向宽度和其圆周方向长度之比很小。因此,水轮发电机水喷雾灭火水量采用在线圈单位圆周长度上每分钟所需的水量来表示。
		       根据国内1982年12月进行的模拟水轮发电机水喷雾灭火试验成果,规定水轮发电机水喷雾灭火水量不应小于10L/(min·m)。
		11.4.2 本条依据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对油浸式变压器及其集油坑的设计喷雾强度及保护面积作出规定。
		11.4.3 本条依据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对大型电缆室、电缆廊道和电缆竖井的设计喷雾强度及保护面积作出规定。
		11.4.4 本条依据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对绝缘油和透平油油罐的设计喷雾强度及保护面积作出规定。
		11.4.5 防火水幕是一种防火屏蔽措施,其隔热效果在国内1983年12月进行的大型模拟变压器水喷雾灭火试验中已得到证实。
		       日本《变电所等的防火对策指针》JEAG-5002规定每米水幕长度所需供水量按防护对象范围内每米高度不得少于10L/min。
		       考虑到电气设备之间防火分隔应有长度和高度要求,因此本规范对防火水幕的水量参照日本标准制订。
		11.4.6 按现行电力行业标准《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93的要求,水喷雾喷头及管道与高压电气设备带电(裸露)部分最小安全净距如表1所示。
	表1  水喷雾喷头及管道与高压电气设备带电(裸露)部分最小安全净距
	
	    注:110J、220J、330J、500J系指中性点直接接地电网。
	11.4.7 本条依据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对水喷雾灭火系统的控制要求作出规定。
	11.4.8 为防止消防给水管的结露或漏水影响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要求消防给水管路不应跨越变压器等电气设备上方。
	       变压器等电气设备周围的喷头和管路的布置应考虑在设备检修时易于拆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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