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6.4 升船机
	6.4.1 在船厢室上、下闸首两侧沿混凝土塔(筒)体高度方向,每隔6m~10m应各设置一条水平疏散廊道,疏散廊道靠船厢室一端应设置向疏散方向开启的甲级防火门,防火门附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及手提式灭火器。疏散廊道的另一端应设置疏散楼梯通往室外安全区。
	    每个室内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按5L/s计算,一次灭火用水量不应小于20L/s,火灾延续时间为2.00h。灭火器应配置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两具。
	6.4.2 高度超过32m的塔(筒)体内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设置防烟楼梯间及前室。
	6.4.3 升船机的船厢上应设置消火栓、固定式水成膜及移动式灭火器等灭火装置,消防用水量应按所配置的灭火装置通过计算确定。
	6.4.4 船厢上的灭火装置可直接从船厢取水,当船厢上的灭火装置取水量之和超过船厢水量的1/3时,应采用其他的供水措施。
	6.4.5 多级升船机的中间渠道及渡槽两侧均应设置室外消火栓,同侧室外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120m。
	    每个消火栓的用水量应为10L/s,一次灭火用水量不应小于20L/s,火灾延续时间为2.00h。
	 
为防止火苗、烟气进入,疏散廊道靠船厢室一端应设置向疏散方向开启的甲级防火门,便于人员疏散及阻火。防火门附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及手提式灭火器供消防人员灭火用。室内消火栓用水量按承船厢停靠高程上部上、下游左、右两侧疏散廊道靠船厢室口部4个消火栓同时开启考虑,一次灭火用水量不应小于20L/s。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可扑灭A、B、C类火灾及E类电气火灾,比较适用于扑灭承船厢各种类型的火灾。
6.4.2 当塔(筒)体的高度超过32m时,由于垂直疏散路线长,“烟囱效应”明显,塔(筒)体内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设置防烟楼梯间及前室。
6.4.3 升船机的承船厢所承载的船只发生火灾时,除船只本身配备的灭火设备外,承船厢平台上还应设置灭火设备辅助灭火,一般应设带有供水泵的消火栓、固定式水成膜装置(扑灭油类火灾)及移动式灭火器材。固定式水成膜装置用水量很少,可与消火栓成组布置在一起,直接从消火栓的供水管上取水。
消火栓用水标准为20L/s(按4支消火栓共同出水考虑),火灾延续时间为2.0h;固定式水成膜泡沫灭火装置用水标准为2.0L/s,泡沫喷射时间不少于30min。
6.4.4 船厢上的消火栓、消防炮或固定式水成膜等灭火装置的水源从船厢就地取水,可以简化供水系统的设计。但消火栓、消防炮或固定式水成膜等灭火装置在承船厢内的取水量之和不应超过承船厢蓄水量的1/3,因为过多取水将影响船只在承船厢内的平衡。当消防用水量较大、超过承船厢蓄水量的1/3时,应采取另外的供水措施。如:部分灭火设施采用柔性软管接上、下闸首或左、右筒体内供水管、固定部位贮水装置补水等。
6.4.5 多级升船机的二级升船机之间一般由中间渠道或渡槽连接。中间渠道及渡槽两侧应设室外消火栓对所在部位失火船只进行灭火。室外消火栓间距应按两只水枪的充实水柱能同时到达失火船舱着火点布置。
说明 返回
顶部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
 - 4 厂区规划
 - 5 厂区建(构)筑物
 - 5.1 防火构造
 - 5.2 安全疏散
 - 5.3 消防设施
 - 6 大坝与通航建筑物
 - 6.1 一般规定
 - 6.2 大坝
 - 6.3 船闸
 - 6.4 升船机
 - 7 室外电气设备
 - 8 室内电气设备
 - 9 电缆
 - 10 绝缘油和透平油系统
 - 11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 11.1 一般规定
 - 11.2 给水设施
 - 11.3 室内、室外消防给水
 - 11.4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
 - 11.5 建筑灭火器、防毒面具及砂箱的设置
 - 12 防烟排烟、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 12.1 防烟排烟
 - 12.2 采暖
 - 12.3 通风和空气调节
 - 13 电气
 - 13.1 消防供电
 - 13.2 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灯具
 - 13.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