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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大坝与通航建筑物各部位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表6.1.1的规定确定。
	表6.1.1  大坝与通航建筑物各部位火灾危险性类别
	
	6.1.2 油浸式变压器室、船厢室、船闸室、坝体内部、非地面以上或封闭部位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其余部位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大坝与通航建筑物各部位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6.1.3 大坝与通航建筑物(不包括船厢室和船闸室)各部位的防火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坝面或地面以上丁、戊类建筑物的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不限,丙类建筑物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4000㎡;
	      2 坝体内部、非地面以上或封闭的部位,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2000㎡。
	6.1.4 大坝与通航建筑物安全出口及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坝面或地面以上各建筑物安全出口及疏散距离的设置应按本规范第5.2.6条及第5.2.8条的规定执行;
	      2 船厢室、闸室、坝体内部、非地面以上或封闭的部位的安全出口及疏散距离的设置应按本规范第6.2节~第6.4节的规定执行。
	6.1.5 大坝与通航建筑物的控制室、调度室、电气盘柜室等部位应设置相应的灭火设施。
	 
6.1.2 本条规定了大坝与通航建筑物各关键部位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及各部位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6.1.3 船厢室、船闸室由于工艺布置的特殊性,不能按常规建筑物划分防火分区。除船厢室、船闸室外,大坝及通航建筑物其他部位的各建筑物基本上与电站的副厂房、办公楼类似,其防火分区的划分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结合大坝与通航建筑物的特点制定了本条规定。
6.1.4 本条文规定了大坝与通航建筑物各部位安全出口及疏散距离的设置原则:坝面或地面以上各建筑物与电站的副厂房、办公楼类似,安全出口及疏散距离的设置按本规范第5.2.6条及第5.2.8条规定执行。船厢室、闸室、坝体内部、非地面以上或封闭的部位,由于工艺布置的特殊性,其安全出口及疏散距离的设置在本规范第6.2节~第6.4节均给出了相应的规定。
6.1.5 大坝与通航建筑物的控制室、调度室、电气盘柜室等部位分布较散,为了及时扑灭火灾,上述部位均应设置相应的灭火设施。灭火器的配置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及本规范第11.5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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