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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检验规则
	7.1 批、组
	    一次投料于加工设备中制得的均匀产品为一批。
	    用相同的主要原材料和相同工艺生产的一批或多批(不超过250t)产品为一组。
	7.2 取样
	    取样应有代表性,应保证样品与总体的一致。对于桶装产品,取样前应将桶中的产品摇匀;对于罐装产品,可从罐的上、中、下三个部位各取三分之一样品,混匀后作为样品。每项性能测试前再次取样时,应将样品摇匀。
	7.3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的出厂检验项目至少应包括:温度处理前样品的凝固点、pH、沉淀物(适用时)、扩散系数(适用时)、发泡倍数、25%析液时间(适用时)。
	    每组产品的出厂检验项目至少应包括:温度处理前样品的凝固点、pH、沉淀物(适用时)、扩散系数(适用时)、发泡倍数、25%析液时间(适用时)和灭火性能(在正常生产过程中对泡沫液的灭火性能进行质量控制的小型灭火试验方法见附录A)。
	7.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5.2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其中灭火性能检验应使用温度处理后样品进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产品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产品的设计、关键原材料、生产工艺、生产条件等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
	    c)产品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发生变化;
	    d)停产一年及以上恢复生产;
	    e)产品质量监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
	    f)其他通过型式检验才能证明产品质量的情况。
	7.5 检验结果判定
	7.5.1 出厂检验结果判定
	    出厂检验结果应符合5.2规定的相应技术要求,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文件要求,则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7.5.2 型式检验结果判定
	    型式检验结果应符合5.2规定的全部技术要求,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文件要求,则判定为型式检验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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