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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6.3.1 既有建筑改造的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标准要求。
	6.3.2 火灾自动报警器及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或者有人值班的场所,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与消防设施远程监控管理平台联网的,可以单人值班。
	6.3.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的湿式或干式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联动控制方式,应由湿式报警阀压力开关的动作信号作为触发信号,直接控制启动喷淋消防泵,联动控制不应受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或手动状态的影响;
	
		    2 手动控制方式,应将喷淋消防泵控制箱(柜)的启动、停止按钮用专用线路直接连接至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直接手动控制喷淋消防泵的启动、停止;
	
		    3 水流指示器、信号阀、压力开关、喷淋消防泵的启动和停止的动作信号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6.3.4 改造区域设有防火卷帘、常开防火门、电动排烟窗、电动挡烟垂壁时,优先采用消防控制室集中控制;原建筑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可采用自带火灾探测器接口的控制箱直接进行联动控制。
	
		6.3.5 因建筑改造新增及变更的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和消防电梯等设备的消防联动控制,应执行现行标准。
	
		6.3.6 既有建筑改造的报警系统和联动控制可接入已有系统;如已有系统属已淘汰或不支持扩展的,对改造区域应增设报警控制器(有联动控制要求时,还应增设联动控制器),并与原系统通过模块或转换模块实现通讯。
	
		6.3.7 新增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等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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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遵义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 前言
 - 1 总则
 - 2 基本规定
 - 2.1 一般规定
 - 2.2 改造可行性评估
 - 3 通用要求
 - 4 建筑防火
 - 4.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 4.2 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防火分区
 - 4.3 安全疏散和避难
 - 4.4 救援设施
 - 4.5 建筑构造
 - 4.6 建筑保温
 - 5 消防设施
 - 5.1 消防给水设施
 - 5.2 室内消火栓系统
 - 5.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5.4 防烟和排烟设施
 - 6 消防电气
 - 6.1 一般规定
 - 6.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6.3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 6.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 6.5 消防应急照明系统
 - 附录A 术语
 - 附录B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参考格式)
 - 附录C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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