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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安全疏散和避难
	4.3.1 既有建筑改造应根据改造部分不同功能需求依据现行标准复核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距离、疏散宽度。
	4.3.2 建筑功能改变的整体改造,疏散走道和楼梯的净宽度应按现行标准计算,并满足改造后的计算宽度要求;如无法满足,应根据试验确定。
	4.3.3 建筑功能改变的整体改造,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顶部固定窗、可开启外窗的设置应执行现行标准,其他类型改造可适用原有标准。
	
		4.3.4 既有建筑增设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活动、儿童照料、少年儿童培训场所和影剧院、礼堂等应依据现行标准设置独立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4.3.5 既有建筑局部改造,改造楼层增加疏散楼梯、电梯,经过下部未改造楼层且对下部楼层的人员疏散未产生影响时,可不对下部楼层进行改造。增加的疏散楼梯和电梯在首层出口应满足现行标准相关要求。
	
		4.3.6 既有建筑保留的疏散楼梯,当其净宽度难以符合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的该使用该功能疏散楼梯最小净宽度要求时,如实际净宽度不小于规定净宽度的90%,且不小于1.1米时,可维持不变。总疏散宽度满足现行标准,不满足上述要求的既有楼梯可计入安全出口数量,但不计入疏散总宽度。
		
			4.3.7 除设置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的活动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外,其他改造工程,当每层仅有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且难以改造时,可维持既有建筑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数量,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建筑耐火等级应为一级或二级;
		
			    2 建筑层数不大于3层,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大于500㎡;
		
			    3 第二层和第三层使用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
		
			    4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或房间直通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大于22m;
			
	
				    5 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
			
				    6 走道等公共区域或每个有人员活动的房间应设置不小于1.0mx1.0m的可开启外窗或设置室外阳台。
			
				4.3.8 改造工程保留或保留洞口的疏散门和安全出口,当其净宽度难以符合现行标准规定的该使用功能疏散门和安全出口最小净宽度要求时,如实际净宽度不小于规定最小净宽度的90%,可维持不变,但疏散门最小宽度仍不得小于0.8m。
			
				4.3.9 既有建筑改造为医院病房或老年人照料设施时,应按现行标准设置避难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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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遵义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 前言
 - 1 总则
 - 2 基本规定
 - 2.1 一般规定
 - 2.2 改造可行性评估
 - 3 通用要求
 - 4 建筑防火
 - 4.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 4.2 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防火分区
 - 4.3 安全疏散和避难
 - 4.4 救援设施
 - 4.5 建筑构造
 - 4.6 建筑保温
 - 5 消防设施
 - 5.1 消防给水设施
 - 5.2 室内消火栓系统
 - 5.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5.4 防烟和排烟设施
 - 6 消防电气
 - 6.1 一般规定
 - 6.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6.3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 6.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 6.5 消防应急照明系统
 - 附录A 术语
 - 附录B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参考格式)
 - 附录C 引用标准名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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