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3 通用要求
	3.0.1 建筑使用性质未发生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下列内容可适用原有标准:
	
		    1 既有建筑与其他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
	
		    2 既有建筑的疏散楼梯形式、疏散楼梯和疏散走道净宽度、消防电梯停靠楼层;
	
		    3 建筑防排烟系统;
	
		    4 水泵房、消防控制室、发电机房、配电房等设备用房及消防水池的位置。
	
		3.0.2 建筑使用性质发生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利用工业建筑改造为公共建筑应执行现行标准。
	
		3.0.3 使用性质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改造区域下列内容见本指南的相关章节,其他内容执行现行标准:
	
		    1 应急排烟窗;
	
		    2 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房、消防水箱;
	
		    3 防烟系统、排烟系统;
	
		    4 消防联动控制、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
	
		3.0.4 建筑内部装修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及《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其他内容可适用原有标准。
	查找
	上节
	下节
	
	
	
   
   返回
顶部
	
                    顶部
- 上一节:2.2 改造可行性评估
 - 下一节:4 建筑防火
 
目录导航
- 关于印发《遵义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 前言
 - 1 总则
 - 2 基本规定
 - 2.1 一般规定
 - 2.2 改造可行性评估
 - 3 通用要求
 - 4 建筑防火
 - 4.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 4.2 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防火分区
 - 4.3 安全疏散和避难
 - 4.4 救援设施
 - 4.5 建筑构造
 - 4.6 建筑保温
 - 5 消防设施
 - 5.1 消防给水设施
 - 5.2 室内消火栓系统
 - 5.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5.4 防烟和排烟设施
 - 6 消防电气
 - 6.1 一般规定
 - 6.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6.3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 6.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 6.5 消防应急照明系统
 - 附录A 术语
 - 附录B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参考格式)
 - 附录C 引用标准名录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