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7.1 平面布置
	7.1.1 地上场所宜为独立建造的单层建筑。当建筑面积小于300㎡时,可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贴邻,但应设置不少于两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7.1.2 地下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场所应设置在半地下层、埋深小于10m的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设置在室外地面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场所场地应平整,宜采用植草砖和透水砖铺装。
	7.1.3 场所应合理划定停放区和疏散通道,确保火灾紧急情况下人员能够快速疏散。停车位应分组设置,每组长度不应大于20m,组与组之间应设置2m隔离带或高度不低于1.5m的隔墙分隔,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电动自行车停放车位长度不小于2.2m、宽度不小于0.8m。
	7.1.4 场所应划分集中充电区域。
      
	查找
	上节
	下节
	
	
	
   
   返回
顶部
	
                    顶部
- 上一节:7 平面布置与防火分隔
 - 下一节:7.2 防火分隔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