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4 总体要求
	4.1 场所的设置不应占用消防车道、建筑防火间距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应影响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救援通道的正常使用。
	4.2 独立建造的地上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场所与其他多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与其他高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9m;与厂房、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
	4.3 场所宜室外独立设置,确需设置在室内时,可设置在架空层、地下一层,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4.4 场所不应设置在高温、易积水、易燃易爆、油烟或粉尘积聚场所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线穿越的区域,并应采取防雷、防风、防雨、排水等措施。
	4.5 电动自行车应按照划定的充电停放区域规范有序停放、充电,不应人车同屋。
	4.6 场所不应拉接临时电源线路或插线板为车辆充电,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应满足相应的国家标准要求。
	4.7 场所宜安装24h可视监控设备或系统。
	4.8 场所所属管理部门或权属单位应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及场所消防设施、可视监控设备或系统的维护管理。
	4.9 更换电动自行车蓄电池时,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安装更换,并同时更换电池连接线,不应重复使用。
      
	查找
	上节
	下节
	
	
	
   
   返回
顶部
	
                       
					
				 
                 
                  
                      
					顶部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