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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尾矿设施的其他环保措施
13.3.1 尾矿库堆积坝外坡面应随着尾矿堆积坝的加高,用碎石土覆面或种植草皮、灌木;沉积干滩应采取洒水喷淋等防止粉尘污染的措施。
13.3.2 尾矿泵站和尾矿输送管V形管段最低点的附近应设事故池(库)。事故池应及时清理。
13.3.3 尾矿设施应采取水土保持及土地复垦等环保措施。
13.3.4 在库区地形地质条件允许情况下,尾矿库可设置周边截水沟以实现清污分流。截水沟过流断面设计标准宜根据尾矿环保分类确定:Ⅰ类一般工业固废可按多年平均24h暴雨标准设置;Ⅱ类一般工业固废可按十年一遇暴雨标准设置;危险废物可按百年一遇暴雨标准设置。
13.3.5 有渗水的尾矿坝下游应设置渗水收集设施,应将不达标的渗水收集、回用或处理。
13.3.1 本条保留原行业标准《选矿厂尾矿设施设计规范》ZBJ 1-1990第9.0.4条和第9.0.5条的内容。
13.3.2 本条保留原行业标准《选矿厂尾矿设施设计规范》ZBJ 1-1990第9.0.6条的内容。
13.3.3 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与土地复垦均与环保措施紧密相关,前二者可以说是后者的补充和有机组成部分。现行行业标准《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设计技术规范》YS 5017和现行国家标准《钢铁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 50406均将水土保持与土地复垦内容列入。本规范与《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设计技术规范》和《钢铁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保持一致。在设计文件中可将水土保持与土地复垦单列章节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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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尾矿库
 - 3.1 选址
 - 3.2 库容
 - 3.3 尾矿库等别和构筑物级别
 - 3.4 监测设施
 - 3.5 辅助设施
 - 4 尾矿坝
 - 4.1 一般规定
 - 4.2 沉积滩的最小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
 - 4.3 渗流控制要求及控制措施
 - 4.4 稳定计算
 - 4.5 构造要求
 - 4.6 中线式及下游式尾矿坝的堆筑
 - 5 尾矿干式堆存
 - 5.1 一般规定
 - 5.2 尾矿脱水设备的选择
 - 5.3 干式尾矿排放及堆坝方式
 - 5.4 干式尾矿的运输、平整和压实
 - 5.5 干式堆存尾矿坝坡稳定计算要点
 - 5.6 干式堆存尾矿库的排洪设计
 - 5.7 干式堆存尾矿库的其他技术要求
 - 5.8 压滤(过滤)厂房位置的确定
 - 6 尾矿库排洪
 - 6.1 一般规定
 - 6.2 水文、水力及调洪计算
 - 6.3 排洪构筑物
 - 7 尾矿库闭库
 - 8 尾矿回采
 - 9 尾矿库回水
 - 10 尾矿浓缩
 - 11 尾矿输送
 - 11.1 一般规定
 - 11.2 水力计算
 - 11.3 管槽敷设
 - 11.4 管槽材料及附属装置
 - 12 尾矿泵站
 - 12.1 一般规定
 - 12.2 矿浆池及清水池
 - 12.3 设备选择与配置
 - 12.4 泵站配置
 - 12.5 供电通信及其他
 - 13 尾矿设施的环保措施
 - 13.1 一般规定
 - 13.2 尾矿库的环保防渗设计
 - 13.3 尾矿设施的其他环保措施
 - 附录A 原尾矿定名
 - 附录B 尾矿沉积滩平均坡度确定方法
 - 附录C 坝体尾矿平均物理力学性质指标
 - 附录D 拦挡坝最大一次洪水冲刷泥沙量估算公式
 - 附录E 尾矿浆体输送试验项目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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