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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尾矿库闭库
7.0.1 对已达到设计最终堆积标高并不再继续加高扩容,或由于各种原因未达到设计最终堆积标高而提前停止使用的尾矿库,应进行闭库设计。
7.0.2 闭库设计应在充分掌握停用尾矿库存在的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要求的各种隐患和风险基础上进行。
7.0.3 闭库设计应对各种隐患作出可行的整治措施设计。设计重点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坝体(包括初期坝、堆积坝和副坝)整治;
2 尾矿库排洪系统整治;
3 周边环境整治;
4 完善监测设施;
5 闭库后管理的要求。
7.0.4 尾矿坝整治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对坝体稳定性不足的,应采取加固坝体、降低浸润线等措施,使坝体稳定性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2 整治坝体的塌陷、裂缝、冲沟;
3 完善坝面排水沟和土石覆盖或植被绿化、坝肩截水沟、监 测设施等。
7.0.5 排洪系统整治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尾矿库闭库后的防洪能力应符合本规范防洪标准的要求。当防洪能力不足时,应采取增大调洪库容或增建排洪系统等措施;必要时,可增设永久溢洪道;
2 当原排洪设施结构强度不能满足要求或受损严重时,应进行加固处理;必要时,可新建永久性排洪设施,同时应将原排洪设施进行封堵。
7.0.1 长期停用的尾矿库在安全与环保方面仍会存在一定的隐患和风险,为消除这些隐患和风险,维持尾矿库长期安全稳定,应进行闭库设计和整治。
7.0.2 闭库设计应对停用尾矿库存在的隐患和风险进行调查、分析,作为闭库设计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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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尾矿库
 - 3.1 选址
 - 3.2 库容
 - 3.3 尾矿库等别和构筑物级别
 - 3.4 监测设施
 - 3.5 辅助设施
 - 4 尾矿坝
 - 4.1 一般规定
 - 4.2 沉积滩的最小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
 - 4.3 渗流控制要求及控制措施
 - 4.4 稳定计算
 - 4.5 构造要求
 - 4.6 中线式及下游式尾矿坝的堆筑
 - 5 尾矿干式堆存
 - 5.1 一般规定
 - 5.2 尾矿脱水设备的选择
 - 5.3 干式尾矿排放及堆坝方式
 - 5.4 干式尾矿的运输、平整和压实
 - 5.5 干式堆存尾矿坝坡稳定计算要点
 - 5.6 干式堆存尾矿库的排洪设计
 - 5.7 干式堆存尾矿库的其他技术要求
 - 5.8 压滤(过滤)厂房位置的确定
 - 6 尾矿库排洪
 - 6.1 一般规定
 - 6.2 水文、水力及调洪计算
 - 6.3 排洪构筑物
 - 7 尾矿库闭库
 - 8 尾矿回采
 - 9 尾矿库回水
 - 10 尾矿浓缩
 - 11 尾矿输送
 - 11.1 一般规定
 - 11.2 水力计算
 - 11.3 管槽敷设
 - 11.4 管槽材料及附属装置
 - 12 尾矿泵站
 - 12.1 一般规定
 - 12.2 矿浆池及清水池
 - 12.3 设备选择与配置
 - 12.4 泵站配置
 - 12.5 供电通信及其他
 - 13 尾矿设施的环保措施
 - 13.1 一般规定
 - 13.2 尾矿库的环保防渗设计
 - 13.3 尾矿设施的其他环保措施
 - 附录A 原尾矿定名
 - 附录B 尾矿沉积滩平均坡度确定方法
 - 附录C 坝体尾矿平均物理力学性质指标
 - 附录D 拦挡坝最大一次洪水冲刷泥沙量估算公式
 - 附录E 尾矿浆体输送试验项目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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