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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库容
3.2.1 所需的尾矿库有效库容应按下式确定:
	
式中:V——所需尾矿库的有效库容(m3);
W——尾矿库设计年限内需贮存的尾矿量(t);
ρd——尾矿库内的尾矿平均堆积干密度(t/m3)。
3.2.2 尾矿库内的尾矿平均堆积干密度应根据试验或类似尾矿库的实测资料确定;当缺少资料时,尾矿颗粒密度ρg为2.7t/m3的水力冲积尾矿可按表3.2.2选定;其他密度的尾矿应将表3.2.2中的数值乘以校正系数β。β值可按下式确定:
	
表3.2.2 尾矿平均堆积干密度(t/m3)
	
注:原尾矿系指选矿厂排出未经自然或机械分级的尾矿;原尾矿名称的定义按本规范附录A确定。
3.2.3 尾矿库的有效库容和调洪库容应按尾矿不同坡度的沉积滩面和库底地形分别计算确定。
尾矿沉积滩面的坡度it可按尾矿物理性质、尾矿库地形及放矿条件类似的其他尾矿库实测资料或由试验确定。当缺少资料时,可按本规范附录B计算。计算有效库容时可取较大值1.0it~1.2it,计算调洪库容时可取较小值0.8it~1.0it。
3.2.2 尾矿平均堆积干密度主要用于计算尾矿库的有效库容。由于库内尾矿有相当数量的细粒矿泥不能充分固结,甚至长期呈悬浮状态。因此,从库内沉积滩上取样实测时,应充分考虑到这一特点,进行适当折减。表3.2.2的参考值是根据部分未经自然或机械压密的全尾矿资料编制的。
3.2.3 尾矿沉积滩面的坡度是一条由陡到缓的渐变曲线。本条中的it是在初步设计期间近似取其平均坡比来计算尾矿库的有效库容和调洪库容。为使计算结果偏于安全,规定尾矿库的有效库容和调洪库容按不同坡度的沉积滩面分别计算确定,即计算有效库容用较大坡度,计算调洪库容用较小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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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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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尾矿库
 - 3.1 选址
 - 3.2 库容
 - 3.3 尾矿库等别和构筑物级别
 - 3.4 监测设施
 - 3.5 辅助设施
 - 4 尾矿坝
 - 4.1 一般规定
 - 4.2 沉积滩的最小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
 - 4.3 渗流控制要求及控制措施
 - 4.4 稳定计算
 - 4.5 构造要求
 - 4.6 中线式及下游式尾矿坝的堆筑
 - 5 尾矿干式堆存
 - 5.1 一般规定
 - 5.2 尾矿脱水设备的选择
 - 5.3 干式尾矿排放及堆坝方式
 - 5.4 干式尾矿的运输、平整和压实
 - 5.5 干式堆存尾矿坝坡稳定计算要点
 - 5.6 干式堆存尾矿库的排洪设计
 - 5.7 干式堆存尾矿库的其他技术要求
 - 5.8 压滤(过滤)厂房位置的确定
 - 6 尾矿库排洪
 - 6.1 一般规定
 - 6.2 水文、水力及调洪计算
 - 6.3 排洪构筑物
 - 7 尾矿库闭库
 - 8 尾矿回采
 - 9 尾矿库回水
 - 10 尾矿浓缩
 - 11 尾矿输送
 - 11.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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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4 管槽材料及附属装置
 - 12 尾矿泵站
 - 12.1 一般规定
 - 12.2 矿浆池及清水池
 - 12.3 设备选择与配置
 - 12.4 泵站配置
 - 12.5 供电通信及其他
 - 13 尾矿设施的环保措施
 - 13.1 一般规定
 - 13.2 尾矿库的环保防渗设计
 - 13.3 尾矿设施的其他环保措施
 - 附录A 原尾矿定名
 - 附录B 尾矿沉积滩平均坡度确定方法
 - 附录C 坝体尾矿平均物理力学性质指标
 - 附录D 拦挡坝最大一次洪水冲刷泥沙量估算公式
 - 附录E 尾矿浆体输送试验项目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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