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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围墙
3.4.1 TRT装置区域不宜设围墙,如需设置时,应设非实体围墙或栅栏。煤气余压回收透平装置与围墙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m。
	3.4.2  TRT装置生产厂房室内地坪标高,应高出周围室外地坪0.3m以上。其毗连建造的控制室、变配电室室内地坪标高,不应低于生产厂房室内地坪标高。
	 
条文说明
    3.4.1 TRT装置区域要求良好的自然通风,故不宜设实体围墙,本条中的防火间距借鉴现行国家标准《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2005中表3.0.3制定。
3.4.2 本条参照现行行业标准《汽车用燃气加气站技术规范》CJJ 84-2000中第5.2.16条和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中第4.2.12条,并结合工艺自身的特性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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