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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7.1.1 当住宅、病房楼、养老院、幼儿园、学校及其他人员密集型公共建筑受到固定强电磁辐射设备的电磁照射,且建筑物内局部或全部区域的电磁环境超过本规范第3.2节规定的限值时,应采取电磁屏蔽措施。
7.1.2 当电磁骚扰强度超过3V/m时,宜对敏感电子信息设备或其机房采取电磁屏蔽措施。
7.1.3 电磁屏蔽设计应合理规划各屏蔽空间的抗扰度电平等指标,在确保电磁兼容裕度的同时,应合理控制造价。
7.1.4 电磁屏蔽系统设计可包括独立空间的隔离屏蔽(电磁屏蔽室)、设备外壳的屏蔽、线缆的屏蔽以及接插件的屏蔽,并可结合电源滤波、信号滤波及导线隔离等抗干扰措施,形成完整的屏蔽体系。
7.1.5 电磁屏蔽室设的计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 电磁屏蔽室与周围建筑空间的关系;
2 屏蔽门、截止波导窗或金属网通风窗的位置与尺寸;
3 电源滤波器的安装位置与容量(电流);
4 接地点位置;
5 光缆进线截止波导的位置;
	    6  引入屏蔽室的线缆型号、数量、位置与方式。
	 
	
	7.1.1  对于频率在30MHz以上的高频电磁辐射,可以在建筑物外墙涂覆导电涂料,或采用防电磁辐射混凝土抹面,加装电磁屏蔽玻璃窗的方式进行屏蔽处理。在满足防护要求的前提下,可以不采用封闭的屏蔽结构,贯穿金属管线可按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屏蔽室工程技术规范》GB/T 50719的相关规定确定是否采取屏蔽或滤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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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3 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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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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