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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4 耐久性评定
G.4.1 既有结构的耐久性评定应以判定结构相应耐久年数与评估使用年限之间关系为目的。
注:耐久年数为结构在环境作用下达到相应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限值的年数。
G.4.2 结构在环境作用下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限值或标志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结构构件出现尚未明显影响承载力的表面损伤;
2 结构构件材料的性能劣化,使其产生脆性破坏的可能性增大。
G.4.3 既有结构的耐久年数推定,应将环境作用效应和材料性能相同的结构构件作为一个批次。
G.4.4 评定批结构构件的耐久年数,可根据结构已经使用的时间、材料相关性能变化的状况、环境作用情况和结构构件材料性能劣化的规律推定。
	G.4.5  对耐久年数小于评估使用年限的结构构件,应提出适宜的维护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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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录G 既有结构的可靠性评定
 - G.1 一般规定
 - G.2 安全性评定
 - G.3 适用性评定
 - G.4 耐久性评定
 - G.5 抗灾害能力评定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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