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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有线对讲系统
10.2.1 机组电气室、操作室以及重要的现场操作台(箱),宜设置有线对讲系统。
10.2.2 酸再生站(ARP)、保护气体站、水处理站、柴油发动机房等场所的生产岗位,宜采用有线对讲系统。
10.2.3 有线对讲系统应有组呼、全呼和对讲功能。有主机的有线对讲系统应对用户的优先级别进行设置。
10.2.4 操作室等应用环境较好且有操作台的环境宜采用嵌入式或台式对讲话站;无操作台且使用环境较好的电气室等场所,宜采用室内壁挂型话站。
10.2.5 有线对讲系统的信号电缆宜采用对绞屏蔽型电缆,并宜满足系统的传输距离要求。
10.2.6 有线对讲系统宜采用集中供电方式。现场各对讲话站及扬声器宜由系统主机供电。
条文说明
    
	10.2.3  当一个系统的用户点不超过10个时可采用无主机型有线对讲系统,否则采用有主机型有线对讲系统。有线对讲主机宜具有接入消防报警信号或外来有关的应急联动控制信号功能,可通过现场有线对讲话站进行消防报警和应急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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