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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照明
8.4.1 工厂的车间宜采用一般照明,穿筘、验布、修布和染色工序可采用混合照明。一般照明应采用节能光源,染色工序应根据识别颜色要求选用相应显色指数的光源,局部照明应根据场所特点选用光源。
8.4.2 生产车间及辅助部门的照度标准可按表8.4.2的规定采用。
表8.4.2 生产车间及辅助部门的照度标准
	
	
注:1 UGR为统一眩光值。
2 Ra为一般显色指数。
3 一般情况下,设计照度值与照度标准值相比较,可以有±10%的偏差。
8.4.3 车间一般照明的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7。
8.4.4 照明配电系统应采用三相四线制,并应采取防频闪措施,车间照明应按工序、工段或操作工车位设照明配电箱。
8.4.5 照明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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