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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消火栓系统
7.1.1 利用市政环状管网供水的室外消火栓系统,当两条室外给水引入管均从同一侧市政给水干管引 入,且两条引入管之间的市政干管上设有检修阀门时,可视同两路消防供水。
7.1.2 距建筑物外缘 150m 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建筑物室外消火栓数量,但计入数量不应超过 2 个。
7.1.3 不超过五层或体积不大于 10000 m³的办公楼、教学楼、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等其它既有建筑改造, 当改造区域为展览、商店、旅馆、医疗、老年人照料设施和图书馆等使用功能时,室内消火栓系统设置 应按 GB50974 的规定执行;当非改造区域因继续使用等原因暂时无法增设室内消火栓系统时,应在改造 区域内为非改造区域后续增设室内消火栓系统预留条件。
7.1.4 既有建筑整体改造时消防水枪充实水柱和消火栓栓口动压应按 GB 50974 的规定执行,既有建筑 局部改造时消防水枪充实水柱可执行建成时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7.1.2 距建筑物外缘 150m 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建筑物室外消火栓数量,但计入数量不应超过 2 个。
7.1.3 不超过五层或体积不大于 10000 m³的办公楼、教学楼、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等其它既有建筑改造, 当改造区域为展览、商店、旅馆、医疗、老年人照料设施和图书馆等使用功能时,室内消火栓系统设置 应按 GB50974 的规定执行;当非改造区域因继续使用等原因暂时无法增设室内消火栓系统时,应在改造 区域内为非改造区域后续增设室内消火栓系统预留条件。
7.1.4 既有建筑整体改造时消防水枪充实水柱和消火栓栓口动压应按 GB 50974 的规定执行,既有建筑 局部改造时消防水枪充实水柱可执行建成时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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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5 消防供配电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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