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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建筑整体改造
6.2.1 使用功能未发生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应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受条件限制确有困 难的,下列内容可执行建成时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a) 单、多层建筑的消防车道;
b) 混合结构形式的建筑以及其他受主体结构限制的建筑,其楼梯间形式; c) 除首层外,其他楼层的安全出口数量;
d) 不改造的地下或半地下层的消防电梯停靠;
e) 受主体结构或竖向井道等限制的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的短边尺寸。
6.2.2 使用功能发生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 应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受条件限制确有困难 的,下列内容可执行建成时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a) 不改造的地下或半地下层的消防电梯停靠;
b) 受主体结构或竖向井道等限制的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的短边尺寸。
6.2.3 高层民用建筑整体改造时,应按照 GB 50016 的规定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当用地红线内的 场地尺寸不满足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要求时,可利用符合实际需要的红线外道路或广场等。
      
a) 单、多层建筑的消防车道;
b) 混合结构形式的建筑以及其他受主体结构限制的建筑,其楼梯间形式; c) 除首层外,其他楼层的安全出口数量;
d) 不改造的地下或半地下层的消防电梯停靠;
e) 受主体结构或竖向井道等限制的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的短边尺寸。
6.2.2 使用功能发生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 应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受条件限制确有困难 的,下列内容可执行建成时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a) 不改造的地下或半地下层的消防电梯停靠;
b) 受主体结构或竖向井道等限制的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的短边尺寸。
6.2.3 高层民用建筑整体改造时,应按照 GB 50016 的规定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当用地红线内的 场地尺寸不满足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要求时,可利用符合实际需要的红线外道路或广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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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建筑设计
 - 6.1 建筑内部装修
 - 6.2 建筑整体改造
 - 6.3 建筑局部改造
 - 6.4 建筑构造
 - 6.5 救援窗口
 - 7 消防给水系统
 - 7.1 消火栓系统
 - 7.2 自动灭火系统
 - 7.3 消防用水量
 - 7.4 消防水泵房及消防水池
 - 7.5 消防电梯排水设施
 - 8 防烟排烟系统
 - 8.1 一般规定
 - 8.2 防烟系统
 - 8.3 排烟系统
 - 9 消防电气
 - 9.1 消防电源
 - 9.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9.3 消防联动控制
 - 9.4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 9.5 消防供配电系统
 - 附录A (资料性)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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