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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木构件加固
	6.8.1 当采用木材置换法加固时,应采用与原构件相近的木材,新旧连接除结合面处采用胶接外,置换连接段尚应增设钢板箍或纤维复合材环向围束封闭箍进行约束。
	6.8.2 当采用粘贴纤维复合材加固时,应采用碳纤维、芳纶纤维或玻璃纤维复合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固木梁或受拉构件时,纤维复合材应在受拉面沿轴向粘贴并延伸至支座边缘,其端部和节点两侧应粘贴封闭箍或U形箍;
	
		    2 加固木柱时,应采用由连续纤维箍成的环向围束;其构造应符合本规范第6.5.12条的规定。
	
		6.8.3 当采用型钢置换加固木桁架端节点时,新增型钢应伸入支承端,并与原木构件采用螺栓连接形成整体。
条文说明
    
	6.8.1 为保证木构件加固有效,新旧构件形成整体共同工作,本条对木构件置换法加固提出了基本要求。
	6.8.2 纤维复合材加固木构件的构造要求是参照美国ACI440指南、欧洲CEB-FIP(fib)指南以及编制组的试验资料制定的。
	6.8.3 本条规定是为了保证新增型钢与原木构件形成整体共同工作,保证加固工程的质量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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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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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7 砌体构件加固
 - 6.8 木构件加固
 - 6.9 结构锚固技术
 - 附录A 纤维复合材安全性能指标
 - 附录B 结构加固用胶安全性能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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