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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保障既有建筑质量、安全,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健康,防止并减少既有建筑加固、改造和更新活动中的工程事故,提高既有建筑安全水平,制定本规范。
	1.0.2 既有建筑的检测、鉴定和加固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 既有建筑的鉴定与加固,应遵循先检测、鉴定,后加固设计、施工与验收的原则。
	1.0.4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条文说明
    
	1.0.1 本条规定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在总结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1.0.2 本规范涵盖既有建筑从检测、鉴定到加固的全过程,上述既有建筑相关活动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 本条规定了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的基本原则。检测为鉴定提供基础数据,而鉴定为结构构件加固设计提供基本依据。本条对保障既有建筑的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具有重要意义。
	
		1.0.4 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是以工程建设活动结果为导向的技术规定,突出了建设工程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但是,规范中关键技术措施不能涵盖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用的全部技术方法和措施,仅仅是保障工程性能的“关键点”,很多关键技术措施具有“指令性”特点,即要求工程技术人员去“做什么”,规范要求的结果是要保障建设工程的性能,因此,能否达到规范中性能的要求,以及工程技术人员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按照规范的要求去执行,需要进行全面的判定,其中,重点是能否保证工程性能符合规范的规定。
	
		    进行这种判定的主体应为工程建设的相关责任主体,这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突出强调了工程监管、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等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既规定了首要责任,也确定了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执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是各方主体落实责任的必要条件,是基本的、底线的条件,有义务对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规定进行判定。
	
		    同时,为了支持创新,鼓励创新成果在建设工程中应用,当拟采用的新技术在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或推荐性标准中没有相关规定时,应当对拟采用的工程技术或措施进行论证,确保建设工程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规定的工程性能要求,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并应满足国家对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卫生健康、经济社会管理、能源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等相关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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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 1 总则
 - 2 基本规定
 - 3 调查、检测与监测
 - 3.1 一般规定
 - 3.2 场地和地基基础
 - 3.3 主体结构
 - 4 既有建筑安全性鉴定
 - 4.1 一般规定
 - 4.2 构件层次安全性鉴定
 - 4.3 子系统层次安全性鉴定
 - 4.4 鉴定系统层次安全性鉴定
 - 5 既有建筑抗震鉴定
 - 5.1 一般规定
 - 5.2 场地与地基基础
 - 5.3 主体结构抗震能力验算
 - 5.4 主体结构抗震措施鉴定
 - 6 既有建筑加固
 - 6.1 一般规定
 - 6.2 材料
 - 6.3 地基基础加固
 - 6.4 主体结构整体加固
 - 6.5 混凝土构件加固
 - 6.6 钢构件加固
 - 6.7 砌体构件加固
 - 6.8 木构件加固
 - 6.9 结构锚固技术
 - 附录A 纤维复合材安全性能指标
 - 附录B 结构加固用胶安全性能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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