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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场地与地基基础
	5.2.1 对建造于危险地段的既有建筑,应结合规划进行更新(迁离);暂时不能更新的,应经专门研究采取应急的安全措施。
	5.2.2 设防烈度为7度~9度时,建筑场地为条状突出山嘴、高耸孤立山丘、非岩石和强风化岩石陡坡、河岸和边坡的边缘等不利地段,应对其地震稳定性、地基滑移及对建筑的可能危害进行评估;非岩石和强风化岩石斜坡的坡度及建筑场地与坡脚的高差均较大时,应评估局部地形导致其地震影响增大的后果。
	
		5.2.3 建筑场地有液化侧向扩展时,应判明液化后土体流滑与开裂的危险。
	
		5.2.4 对存在软弱土、饱和砂土或饱和粉土的地基基础,应依据其设防烈度、设防类别、场地类别、建筑现状和基础类型,进行地震液化、震陷及抗震承载力的鉴定。对于静载下已出现严重缺陷的地基基础,应同时审核其静载下的承载力。
条文说明
    
	5.2.1 本条是保证工程安全的基本要求,汶川地震中危险地段的房屋严重破坏,鉴定时应予以注意。
	5.2.2 不利地段在地震中的破坏将造成严重损失,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出该条要求。
	5.2.3 建筑场地有液化侧向扩展导致土体流滑和开裂时,此范围内建筑在地震中破坏很大,损失严重,因此在抗震鉴定时应特别注意。
	5.2.4 对存在软弱土、饱和砂土或饱和粉土的地基基础,场地液化是较为常见的震害现象,且液化的危害主要来自震陷,特别是不均匀震陷。因此,专门针对该地质提出地震液化、震陷及抗震能力的鉴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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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 1 总则
 - 2 基本规定
 - 3 调查、检测与监测
 - 3.1 一般规定
 - 3.2 场地和地基基础
 - 3.3 主体结构
 - 4 既有建筑安全性鉴定
 - 4.1 一般规定
 - 4.2 构件层次安全性鉴定
 - 4.3 子系统层次安全性鉴定
 - 4.4 鉴定系统层次安全性鉴定
 - 5 既有建筑抗震鉴定
 - 5.1 一般规定
 - 5.2 场地与地基基础
 - 5.3 主体结构抗震能力验算
 - 5.4 主体结构抗震措施鉴定
 - 6 既有建筑加固
 - 6.1 一般规定
 - 6.2 材料
 - 6.3 地基基础加固
 - 6.4 主体结构整体加固
 - 6.5 混凝土构件加固
 - 6.6 钢构件加固
 - 6.7 砌体构件加固
 - 6.8 木构件加固
 - 6.9 结构锚固技术
 - 附录A 纤维复合材安全性能指标
 - 附录B 结构加固用胶安全性能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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