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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照明
11.5.1 电动汽车充电区域照明标准值宜符合表11.5.1的规定,其他区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相关规定。
	
    注:交流充电桩、非车载充电机等充电设备的操作面宜增加局部照明,使用照度不低于150lx,若充电设备自带背景灯(如自带背景灯的触摸显示屏)可不增加局部照明。
11.5.2 配电室、监控室、室内充电区应设置备用照明;室内充换电区和疏散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照度值及应急供电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 的相关规定。
11.5.3 公共充电设备的充电区域,其照明应采用集中控制或自动控制方式;专用充电设备、住宅小区自用充电设备区域的照明宜采用集中控制或自动控制的方式。
    
      

11.5.2 配电室、监控室、室内充电区应设置备用照明;室内充换电区和疏散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照度值及应急供电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 的相关规定。
11.5.3 公共充电设备的充电区域,其照明应采用集中控制或自动控制方式;专用充电设备、住宅小区自用充电设备区域的照明宜采用集中控制或自动控制的方式。
条文说明
    11.5.1 本条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室外作业场地照度设计标准》GB 50582、现行行业标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并参考《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置与设计规范》DB33/T 1121编制而成。
条文中“其他区域”是指建筑中表11.5.1未列出的区域或场所。
11.5.3 本条参考了现行行业标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宁波市《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和充电设备配置与设计技术规定(试行)》〔2017〕甬 DX-05、湖南省标准图等编制而成。
条文中“其他区域”是指建筑中表11.5.1未列出的区域或场所。
11.5.3 本条参考了现行行业标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宁波市《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和充电设备配置与设计技术规定(试行)》〔2017〕甬 DX-05、湖南省标准图等编制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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