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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总则
4.1 建筑的产权单位、管理和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委托单位”),应保证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4.2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周期、数量表》(附录 A)对受委托范围内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项目进行维护保养服务;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应根据委托单位的需要进行专项维护保养服务。
4.3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制作包含机构名称、操作人员、维护保养日期、联系方式等信息的标识,在消防控制室、值班室或建筑的主要出入口位置予以公示(见附录 B)。
4.4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维护保养人员、检测设备的配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4.5 维护保养应根据设计文件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查、测试。
4.6 维护保养周期:
a) 维护保养区间以合同约定的开始时间为首月,包括年度维护保养、半年度维护保养、季度维护保养和月度维护保养;
b) 维护保养区间的首月应开展年度维护保养,年度维护保养包含半年度、季度、月度维护保养的全部内容;
c) 半年度维护保养包含季度、月度维护保养的全部内容;
d) 季度维护保养包含月度维护保养的全部内容。
      
4.2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周期、数量表》(附录 A)对受委托范围内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项目进行维护保养服务;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应根据委托单位的需要进行专项维护保养服务。
4.3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制作包含机构名称、操作人员、维护保养日期、联系方式等信息的标识,在消防控制室、值班室或建筑的主要出入口位置予以公示(见附录 B)。
4.4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维护保养人员、检测设备的配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4.5 维护保养应根据设计文件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查、测试。
4.6 维护保养周期:
a) 维护保养区间以合同约定的开始时间为首月,包括年度维护保养、半年度维护保养、季度维护保养和月度维护保养;
b) 维护保养区间的首月应开展年度维护保养,年度维护保养包含半年度、季度、月度维护保养的全部内容;
c) 半年度维护保养包含季度、月度维护保养的全部内容;
d) 季度维护保养包含月度维护保养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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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导航
- 前言
 - 1 范围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术语和定义
 - 4 总则
 - 5 维护保养流程
 - 6 维护保养内容及方法
 - 6.1 一般规定
 - 6.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6.3 消防水源
 - 6.4 消火栓系统
 - 6.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6.6 水喷雾灭火系统
 - 6.7 细水雾灭火系统
 - 6.8 泡沫灭火系统
 - 6.9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
 - 6.10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 6.11 气体灭火系统
 - 6.12 干粉灭火系统
 - 6.13 防烟排烟系统
 - 6.14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 6.15 防火分隔设施
 - 6.16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 6.17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 6.18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
 - 6.19 防火门监控系统
 - 附录A(规范性)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周期、数量表
 - 附录B(资料性)
 - 附录C(资料性)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
 - 附录D(资料性)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原始记录表
 - 附录E(资料性) 建筑消防设施问题处理反馈表
 - 附录F(资料性)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书
 - 附录G(资料性)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项目概况表
 - 参考文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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