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9.3 “有顶步行街”
    “有顶步行街”(含步行街首层地面、二层及以上连廊、回廊区域,以下简称“步行街”)在符合规范要求的同时,还应做到以下几点:
1 “步行街”首层与地下层之间不应设置中庭、自动扶梯等上下连通的开口;首层地面至顶棚下檐的净高不应超过 24m;
2 与“步行街”贴邻超过 300 ㎡的商业用房,与“有顶步行街”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连通“步行街”的单个开口部位宽度不应大于 9m,应设置与“步行街”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不能利用“步行街”进行疏散,疏散距离应按大开间商业考虑;不超过300㎡的商业用房任一点至房间疏散门的距离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5.5.17 条第 3 款的规定;
3 当建筑局部突出物或相邻建筑的外墙高于“步行街”顶棚部分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屋面板时,“步行街”顶棚与上述外墙距离不限;当上述外墙高于“步行街”顶棚部分设置门窗洞口时,“步行街”顶棚与上述外墙距离不小于 6m,排烟口与上述外墙距离不小于 9m;
4 “步行街”(含两端楼板和屋顶)各层开口应上下对应并均匀布置,楼板开口最狭处宽度不应小于 9m(局部自动扶梯可除外);连廊宽度不应大于 6m。“步行街”应按商业营业厅要求计算疏散人数;
5 “步行街”的长度不应超过 300m;“步行街”的长度按“步行街”中心线计算;“步行街地面面积”是指“步行街”与两侧商铺外墙的分隔线以内的区域;
6 地上二层及以上层回廊、连廊部分的人员疏散可直接(或利用前室)通至疏散楼梯;疏散楼梯在首层可利用扩大前室或扩大楼梯间(扩大前室或扩大楼梯间与其他功能用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且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隔墙分隔)通至“步行街”,且疏散楼梯(从梯段踏步前缘不超过梯段宽度的位置起算)至“步行街”的距离不得超过 15m;
7 “步行街”首层地面及各层连廊、回廊可利用“步行街”的自然排烟窗进行排烟,与“步行街”相邻的商业用房应设置独立的排烟设施;各层“步行街”的回廊、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步行街”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条文修订说明
《指南》(2017 年版)第 184 条,未修改。
      
1 “步行街”首层与地下层之间不应设置中庭、自动扶梯等上下连通的开口;首层地面至顶棚下檐的净高不应超过 24m;
2 与“步行街”贴邻超过 300 ㎡的商业用房,与“有顶步行街”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连通“步行街”的单个开口部位宽度不应大于 9m,应设置与“步行街”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不能利用“步行街”进行疏散,疏散距离应按大开间商业考虑;不超过300㎡的商业用房任一点至房间疏散门的距离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5.5.17 条第 3 款的规定;
3 当建筑局部突出物或相邻建筑的外墙高于“步行街”顶棚部分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屋面板时,“步行街”顶棚与上述外墙距离不限;当上述外墙高于“步行街”顶棚部分设置门窗洞口时,“步行街”顶棚与上述外墙距离不小于 6m,排烟口与上述外墙距离不小于 9m;
4 “步行街”(含两端楼板和屋顶)各层开口应上下对应并均匀布置,楼板开口最狭处宽度不应小于 9m(局部自动扶梯可除外);连廊宽度不应大于 6m。“步行街”应按商业营业厅要求计算疏散人数;
5 “步行街”的长度不应超过 300m;“步行街”的长度按“步行街”中心线计算;“步行街地面面积”是指“步行街”与两侧商铺外墙的分隔线以内的区域;
6 地上二层及以上层回廊、连廊部分的人员疏散可直接(或利用前室)通至疏散楼梯;疏散楼梯在首层可利用扩大前室或扩大楼梯间(扩大前室或扩大楼梯间与其他功能用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且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隔墙分隔)通至“步行街”,且疏散楼梯(从梯段踏步前缘不超过梯段宽度的位置起算)至“步行街”的距离不得超过 15m;
7 “步行街”首层地面及各层连廊、回廊可利用“步行街”的自然排烟窗进行排烟,与“步行街”相邻的商业用房应设置独立的排烟设施;各层“步行街”的回廊、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步行街”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条文修订说明
《指南》(2017 年版)第 184 条,未修改。
	查找
	上节
	下节
	
	
	
   
   返回
顶部
	
                    顶部
- 上一节:9.2 儿童活动场所
 - 下一节:9.4 超大城市综合体
 
目录导航
- 关于印发《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版)》的通知(浙消...
 -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版)》部分条文执行问题的专...
 - 前言
 - 第一章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 1.1 建筑高度
 - 1.2 台阶式地坪
 - 1.3 厂房(仓库)相关问题
 - 1.4 部分建筑、场所的消防设计
 - 1.5 高层建筑与裙房
 - 第二章 总平面布局
 - 2.1 消防车道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 2.2 消防救援口
 - 2.3 防火间距
 - 第三章 防火分区和建筑结构、构造
 - 3.1 防火分区
 - 3.2 防火卷帘、中庭
 - 3.3 外墙保温
 - 3.4 建筑结构、构造
 - 3.5 固定窗
 - 第四章 安全疏散和救援
 - 4.1 安全出口、疏散宽度与疏散距离
 - 4.2 疏散楼梯
 - 4.3 消防电梯和屋顶直升机停机坪
 - 第五章 消防给水
 - 5.1 消防水源
 - 5.2 消防水泵
 - 5.3 室内外消火栓系统
 - 5.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5.5 其他灭火系统
 - 第六章 消防电气
 - 6.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 6.2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 6.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第七章 防烟、排烟及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 7.1 防烟系统
 - 7.2 排烟系统
 - 7.3 系统控制
 - 7.4 施工、调试和验收
 - 7.5 暖通空调系统
 - 第八章 热能动力
 - 8.1 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
 - 第九章 特殊建筑和场所
 - 9.1 电影厅、法院审判厅等场所
 - 9.2 儿童活动场所
 - 9.3 “有顶步行街”
 - 9.4 超大城市综合体
 - 9.5 菜市场
 - 9.6 排屋、别墅及其他住宅建筑的户内楼梯
 - 9.7 体育馆、游泳馆
 - 9.8 商业服务网点及类似形式建筑
 - 9.9 汽车4S店
 - 9.10 消防控制室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