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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6.1.1 建筑物内 10kV 及以上供电线路电缆的选择和敷设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
6.1.2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水幕泵等消防设备的供电线路,以及建筑高度超过 100m 民用建筑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防排烟系统供电干线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
6.1.3 除防火卷帘、消防排水泵、电动挡烟垂壁、常开防火门、消防排烟窗等的控制箱外,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箱和控制箱应安装在机房或配电小间内。
6.1.4 用于防火分隔且按一、二级消防负荷供电的多个防火卷帘,当涉及 3 个及以上防火分区时,应采用放射式供电。(附图 6.1.4)
	
6.1.6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以及其他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自动切换装置应设置在所在防火分区的配电小间内或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
	
条文修订说明
6.1.1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 第 13.8.4 条提出了 10kV 及以上供电线路的耐火技术要求,《指南》(2017 年版)第 130 条提出了高压供电线路的敷设防火要求。所以,本次修订提出了线缆选择和敷设的综合防火技术要求,应满足建筑物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
6.1.2 本条为新增条文,应采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满足规定条件下保持线路完整性的各类线缆,要求规定供电时间以满足火灾延续时间的需要。线缆敷设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
6.1.3 本条为新增条文。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等灭火装置现场控制箱的设置与防火卷帘等的控制箱设置要求相同。
6.1.4 《指南》(2017 年版)第 131 条,未修改。
6.1.5 本条为新增条文。
6.1.6 本条为新增条文。对于消防配电系统自动切换装置的设置位置作出了规定。
      
6.1.2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水幕泵等消防设备的供电线路,以及建筑高度超过 100m 民用建筑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防排烟系统供电干线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
6.1.3 除防火卷帘、消防排水泵、电动挡烟垂壁、常开防火门、消防排烟窗等的控制箱外,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箱和控制箱应安装在机房或配电小间内。
6.1.4 用于防火分隔且按一、二级消防负荷供电的多个防火卷帘,当涉及 3 个及以上防火分区时,应采用放射式供电。(附图 6.1.4)

	图6.1.4 多个防火分区多个防火卷帘供电示意图
6.1.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10.1.10 条中的“电缆井、沟”是指建筑物内除变电所以外的电缆竖井和电缆沟。6.1.6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以及其他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自动切换装置应设置在所在防火分区的配电小间内或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
条文修订说明
6.1.1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 第 13.8.4 条提出了 10kV 及以上供电线路的耐火技术要求,《指南》(2017 年版)第 130 条提出了高压供电线路的敷设防火要求。所以,本次修订提出了线缆选择和敷设的综合防火技术要求,应满足建筑物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
6.1.2 本条为新增条文,应采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满足规定条件下保持线路完整性的各类线缆,要求规定供电时间以满足火灾延续时间的需要。线缆敷设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
6.1.3 本条为新增条文。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等灭火装置现场控制箱的设置与防火卷帘等的控制箱设置要求相同。
6.1.4 《指南》(2017 年版)第 131 条,未修改。
6.1.5 本条为新增条文。
6.1.6 本条为新增条文。对于消防配电系统自动切换装置的设置位置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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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前言
 - 第一章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 1.1 建筑高度
 - 1.2 台阶式地坪
 - 1.3 厂房(仓库)相关问题
 - 1.4 部分建筑、场所的消防设计
 - 1.5 高层建筑与裙房
 - 第二章 总平面布局
 - 2.1 消防车道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 2.2 消防救援口
 - 2.3 防火间距
 - 第三章 防火分区和建筑结构、构造
 - 3.1 防火分区
 - 3.2 防火卷帘、中庭
 - 3.3 外墙保温
 - 3.4 建筑结构、构造
 - 3.5 固定窗
 - 第四章 安全疏散和救援
 - 4.1 安全出口、疏散宽度与疏散距离
 - 4.2 疏散楼梯
 - 4.3 消防电梯和屋顶直升机停机坪
 - 第五章 消防给水
 - 5.1 消防水源
 - 5.2 消防水泵
 - 5.3 室内外消火栓系统
 - 5.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5.5 其他灭火系统
 - 第六章 消防电气
 - 6.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 6.2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 6.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第七章 防烟、排烟及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 7.1 防烟系统
 - 7.2 排烟系统
 - 7.3 系统控制
 - 7.4 施工、调试和验收
 - 7.5 暖通空调系统
 - 第八章 热能动力
 - 8.1 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
 - 第九章 特殊建筑和场所
 - 9.1 电影厅、法院审判厅等场所
 - 9.2 儿童活动场所
 - 9.3 “有顶步行街”
 - 9.4 超大城市综合体
 - 9.5 菜市场
 - 9.6 排屋、别墅及其他住宅建筑的户内楼梯
 - 9.7 体育馆、游泳馆
 - 9.8 商业服务网点及类似形式建筑
 - 9.9 汽车4S店
 - 9.10 消防控制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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