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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施工、调试和验收
7.4.1 《防排烟标准》第 7.2.6 条、第 8.2.5 条中,当进行楼梯间和前室(或合用前室、共用前室及“三合一”前室等)疏散门的门洞断面风速测试时,疏散门开启的楼层数量应符合《防排烟标准》第 3.4.6条、本《指南》第 7.1.19 条及设计文件等的相关规定。
7.4.2 《防排烟标准》第 7.2.7 条、第 8.2.6 条中,当进行排烟口、补风口的风速、风量测试时,系统开启的防烟分区排烟口、补风口应与其设计模式相对应,即与排烟量、补风量计算(按《防排烟标准》第 4.6.4 条、第 4.5.2 条)时开启的排烟口、补风口相对应。
	
条文修订说明
7.4.1 《补充技术要求》(2019 年版)第 50 条局部表述调整,补充了适用场所包含共用前室、“三合一”前室等。
7.4.2 新增条文,明确了在调试和验收阶段,进行排烟系统风速、风量测试时开启防烟分区排烟口、补风口的相应要求。
      
7.4.2 《防排烟标准》第 7.2.7 条、第 8.2.6 条中,当进行排烟口、补风口的风速、风量测试时,系统开启的防烟分区排烟口、补风口应与其设计模式相对应,即与排烟量、补风量计算(按《防排烟标准》第 4.6.4 条、第 4.5.2 条)时开启的排烟口、补风口相对应。
条文修订说明
7.4.1 《补充技术要求》(2019 年版)第 50 条局部表述调整,补充了适用场所包含共用前室、“三合一”前室等。
7.4.2 新增条文,明确了在调试和验收阶段,进行排烟系统风速、风量测试时开启防烟分区排烟口、补风口的相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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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前言
 - 第一章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 1.1 建筑高度
 - 1.2 台阶式地坪
 - 1.3 厂房(仓库)相关问题
 - 1.4 部分建筑、场所的消防设计
 - 1.5 高层建筑与裙房
 - 第二章 总平面布局
 - 2.1 消防车道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 2.2 消防救援口
 - 2.3 防火间距
 - 第三章 防火分区和建筑结构、构造
 - 3.1 防火分区
 - 3.2 防火卷帘、中庭
 - 3.3 外墙保温
 - 3.4 建筑结构、构造
 - 3.5 固定窗
 - 第四章 安全疏散和救援
 - 4.1 安全出口、疏散宽度与疏散距离
 - 4.2 疏散楼梯
 - 4.3 消防电梯和屋顶直升机停机坪
 - 第五章 消防给水
 - 5.1 消防水源
 - 5.2 消防水泵
 - 5.3 室内外消火栓系统
 - 5.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5.5 其他灭火系统
 - 第六章 消防电气
 - 6.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 6.2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 6.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第七章 防烟、排烟及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 7.1 防烟系统
 - 7.2 排烟系统
 - 7.3 系统控制
 - 7.4 施工、调试和验收
 - 7.5 暖通空调系统
 - 第八章 热能动力
 - 8.1 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
 - 第九章 特殊建筑和场所
 - 9.1 电影厅、法院审判厅等场所
 - 9.2 儿童活动场所
 - 9.3 “有顶步行街”
 - 9.4 超大城市综合体
 - 9.5 菜市场
 - 9.6 排屋、别墅及其他住宅建筑的户内楼梯
 - 9.7 体育馆、游泳馆
 - 9.8 商业服务网点及类似形式建筑
 - 9.9 汽车4S店
 - 9.10 消防控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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