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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11.1 文物单位应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开放参观的宜设置安全疏散路线图。
	11.2 安全疏散路线图,应安装在明显位置并符合下列要求:
	    ——疏散路线应简洁明了,便于寻找、辨别;
——疏散路线应做到安全无障碍;
——疏散路线的设计应符合人们的习惯要求;
——疏散线路不宜与扑救路线交叉;
——宜设置两条以上的疏散线路。
——疏散路线应做到安全无障碍;
——疏散路线的设计应符合人们的习惯要求;
——疏散线路不宜与扑救路线交叉;
——宜设置两条以上的疏散线路。
	11.3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保障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不应有下列行为:
	    ——占用疏散通道;
	    ——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在开放、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11.4 应根据文物建筑的用途、规模、建筑内环境以及相应场所要求和文物建筑承受能力等因素决定设置消防应急照明。
	11.5 文物建筑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对外开放并可进入参观游览的封闭式展厅、商业营业厅;一建筑面积大于200m'的会议室等人员较多的场所;
	    ——文物库、消防控制室、配电室、机房、服务人员休息厅;
	    ——用于人员疏散的通道、回廊。
	11.6 文物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人员较多的展厅等室内场所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LX
	    ——消防控制室、配电室、机房等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消防应急照明,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11.7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做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11.8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壁的上部,顶棚上或出口的顶部。
	
		11.9 除符合本标准规定外,文物建筑内设置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还应符合GB13495和GB17945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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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范围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术语和定义
 - 4 基本原则
 - 5 管线(设备)
 - 5.1 一般规定
 - 5.2 安装施工中管线(设备)设置
 - 5.3 室内暗配管线的敷设
 - 5.4 室内明配管线(设备)的设置
 - 5.5 电缆沿梁、屋檐、墙、柱的敷设
 - 5.6 塑料护套线的敷设
 - 6 消防给水系统
 - 6.1 消防给水系统
 - 6.2 消防水池
 - 6.3 文物建筑的消防用水量
 - 6.4 室外消火栓用水量
 - 6.5 消防水池与消防泵房
 - 6.6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和室外消防栓
 - 6.7 室内消火栓
 - 6.8 消防炮、消防水幕
 - 7 自动灭火系统
 - 7.1 自动灭火系统
 - 7.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细水雾灭火系统
 - 7.3 自动喷水灭火局部应用系统
 - 7.4 气体灭火系统
 - 7.5 探火管式灭火装置
 - 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8.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要求
 - 8.2 系统设计
 - 9 消防电源及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 9.1 消防电源
 - 9.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 10 灭火器设置
 - 10.1 灭火器的选择
 - 10.2 灭火器的配置
 - 1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 附录A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保护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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