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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护栏
8.2.1 各种安全防护性、装饰性和示意性护栏不应采用带有尖角、利刺等构造形式。
8.2.2 防护护栏其高度不应低于1.05m;设置在临空高度24m及以上时,护栏高度不应低于1.10m。护栏应从可踩踏面起计算高度。
8.2.3 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防护护栏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作栏杆时,其杆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8.2.4 球场、电力设施、猛兽类动物展区以及公园围墙等其他专用防范性护栏,应根据实际需要另行设计和制作。
8.2.5 防护护栏扶手上的活荷载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竖向荷载按1.2kN/m计算,水平向外荷载按1.0kN/m计算,其中竖向荷载和水平荷载不同时计算;
2 作用在栏杆立柱柱顶的水平推力应为1.0kN/m。
8.2.6 防撞栏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 11的有关规定。
    
      
8.2.2 防护护栏其高度不应低于1.05m;设置在临空高度24m及以上时,护栏高度不应低于1.10m。护栏应从可踩踏面起计算高度。
8.2.3 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防护护栏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作栏杆时,其杆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8.2.4 球场、电力设施、猛兽类动物展区以及公园围墙等其他专用防范性护栏,应根据实际需要另行设计和制作。
8.2.5 防护护栏扶手上的活荷载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竖向荷载按1.2kN/m计算,水平向外荷载按1.0kN/m计算,其中竖向荷载和水平荷载不同时计算;
2 作用在栏杆立柱柱顶的水平推力应为1.0kN/m。
8.2.6 防撞栏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 11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8.2.1 公园中的示意性护栏,指公园中带有一定装饰性,以示意的方式禁止游人进入而不具有安全保护作用的护栏设施。防护护栏泛指园林中能够起到安全防护作用的设施,可以是栏杆、矮墙或花台(池)等。
为保证游人的游览安全,避免由于奔跑、拥挤等原因而被栏杆扎伤,造成意外伤害,特制定本条文。
8.2.2 本条依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第6.6.3条第2款的规定。
8.2.3 本条引自《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第6.6.3条第4款的规定,原款为强条。
8.2.5 作用在扶手上的竖向荷载和水平荷载的指标引自《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12。
为保证游人的游览安全,避免由于奔跑、拥挤等原因而被栏杆扎伤,造成意外伤害,特制定本条文。
8.2.2 本条依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第6.6.3条第2款的规定。
8.2.3 本条引自《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第6.6.3条第4款的规定,原款为强条。
8.2.5 作用在扶手上的竖向荷载和水平荷载的指标引自《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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